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了确保其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独立公正,使其裁决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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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仲裁员应当模范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仲裁员守则。
二、仲裁员应该认真学习仲裁理论,精通仲裁业务,同时注重知识更新,自觉培养明察善断的能力,保持高水平的专业、法律水准,不断提高办案技巧。
三、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四、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处理案件,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不接受选定或指定:
1.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的;
2.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两个月内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
3.在职人员未结案件数量已达5件,离退休人员在办案件数量已达10件,不能保证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处理案件的;
4.因自身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
5.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6.对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
7.时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仲裁委员会驻会仲裁员被当事人选定的;
8.其他原因致使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
仲裁员在正式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当如实填写《仲裁员独立声明》,表明自已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和案件本身之间不存在不宜担任本案仲裁员的情形。有下列可能回避情形的,仲裁员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
1.仲裁员个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与案件有关联或与当事人有过业务往来的;
2.与同案仲裁员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
3.仲裁员与当事人、 当事人单位职员或代理人在同一社会组织担任专职工作,有经常性的工作接触的;
4.近亲属在当事人单位工作或者在当事人的代理人单位工作的;
5.仲裁员在与案件有关联的机构担任公职的;
6.仲裁员或其近亲属对胜诉或败诉一方存在可能的追索权的;
7.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学或者有师生关系的;
8.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生意或财产关系;
9.有其他可能致使当事人对仲裁员产生怀疑的情形的。
仲裁员在正式接受选定或指定后知悉应予披露情形的,应立即披露。
书面披露应转交各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员,并告知其可以在收到书面披露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将视为同意由其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披露后,各方当事人同意其担任仲裁员的,将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申请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主动请求回避,当事人和仲裁庭其他成员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回避的书面请求,但应说明具体理由。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也可以主动决定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为本规定之目的,前款第3项“其他关系”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与当事人、代理人现在或两年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3)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或仲裁代理人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八、仲裁员应予更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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