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部分城市的房价都比较高,所以房产对于大部分的家庭来说都十分的重要,这样也就容易与他人产生纠纷,在发生房产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是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那么房产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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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仲裁的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申请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在仲裁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之下,根据当事人意思产生,进行裁决的组织形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保全措施
房地产纠纷仲裁中的保全措施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仲裁委员会为保证裁决生效后的执行或防止造成更大财产损失,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对当事人申请仲裁范围内的有关房地产,提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停建、停止拆除、停止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财产保全措施。
(四)开庭和裁决
通过开庭的方式,查明当事人之间的房地产纠纷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进行必要的调解,作出裁决,是房地产纠纷的仲裁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如有上述情况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应全面调查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事实,认真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被申请人应进行答辩。有关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只有当庭审查核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仲裁调解与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但是该和解协议已作出裁决的,不能反悔。
(六)作出裁决
对房地产纠纷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房地产纠纷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应当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此外,仲裁委员会受理房地产纠纷也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仲裁,该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要求其他机关处理。
(3)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不受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的限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
(4)诉讼法原则。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的一些原则。如: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等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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