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燕塘乡花果村下祖山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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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虎形山林权属纠纷调解意见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代表人:王太林 男 花果村下祖山自然村组长
王秀明 男 花果村下祖山自然村会计
王三保 男 花果村下祖山自然村出纳
被申请人:燕塘乡大塘村7、8组,即晨岗自然村
代表人:李土桂 男 大塘村党支部书记(晨岗自然村人)
李光喜 男 大塘村村委副主任、治安主任(晨岗自然村人)
李水杏 男 大塘村7组组长(晨岗自然村人)
李十胜 男 大塘村8组组长(晨岗自然村人)
案由:小虎形岭山林权属纠纷。
小虎形岭地处花果村下祖山自然村旁,相对离大塘村晨岗自然村较远。2008年底及2009年初,大塘村晨岗自然村李书义一家在小虎形岭上搞开发栽树种西瓜,从而引发花果村下祖山自然村与大塘村晨岗自然村对小虎形岭山林权属的纠纷。
(一)申请人称:小虎形岭从土改至今一直由我下祖山自然村所有和经营。1952年桂阳县第三区人民政府给我村填发了《湖南省桂阳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明确认证了小虎形岭上的旱土是花果村下祖山自然村所有,作为非耕地的荒山(原是茶山),地理位置在本自然村旁,历史以来由本自然村经营管理割草、放牛、砍柴等,因此理应是本自然村所有。申请人要求乡政府依法处理山权纠纷,并将小虎形山现争议范围的山林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所有。举证有:
1.桂阳县第三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南省桂阳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三份(2009年初由下祖山自然村提供)。
(二)被申请人称:小虎形岭是大塘村7、8组即晨岗自然村所有,山界是以四周岭脚为界,本自然村历史以来有将本自然村死人埋到该岭上的习惯,并有1982年桂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为证。被申请人请求乡人民政府尽快处理其纠纷,将其山林权属确定归我村所有。举证有:
1.1982年9月24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政府山林权证》复印件一份(2009年初由晨岗自然村提供)。
2009年3月20日,乡人民政府政法组人员到县国土资源局取得了如下书证:
1.1990年12月21日 县政府对燕塘乡花果村的《土地权属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1990年11月12日 县政府对燕塘乡花果村与大塘村的《土地权属争议(原由协商)书》复印件一份。
根据以上证据表明,小虎形岭权属存在争议。
从相关证明证件方面,申请人提供了《湖南省桂阳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对小虎形岭的旱土(耕地)作出了确认,但对小虎形岭的非耕地未作确认。被申请人提供了《山林权证》,对小虎形岭的权属作了确认。
从现实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小虎形岭地处花果村下祖山自然村旁,申请人对该山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多,事实比较充分。被申请人则称其自然村习惯在该岭处埋葬已故人员,这是事实。
乡人民政府根据到县国土资源局取得的证据,秉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结合自然地形,为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原则,组织争议双方于2009年5月25日在乡人民政府召开协商调解会议,根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意见》一点(二项)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调解意见:
(一)小虎形岭属花果村下祖山自然村与大塘村晨岗自然村山林权属争议地,权属未确认之前,任何一方村名都不准在该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予以追究。
(二)小虎形岭各坟墓允许长久保留,由墓主人保护管理到坟墓外围为限,如遇迁坟,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三)将小虎形岭由东南至西北划为两半,挖好界限沟,明确界限,晨岗自然村葬人多的一半由晨岗自然村管理,另一半由下祖山自然村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
如不服本调解意见,可接到被调解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申请复议。
燕塘乡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