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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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旅游投诉调解意见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事项名称 出具旅游投诉调解意见书
事项类别其他行政行为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名称)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北京市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法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
收费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
办理机构通州区旅游局
办理地址 通州区车站路48号
办理电话69545238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夏季)1:30—5:30(冬季)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