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9日19时,邓奇搭乘石某和潘某两人,驾驶着一辆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10线由南宁往武鸣方向行驶,至某路口转弯处,与卢国东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潘某当场死亡、石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邓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奇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卢国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石某、潘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潘某的继承人潘小军与卢国东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卢国东赔付潘小军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09197元的40%,即43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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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已对该案所涉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该责任认定作出后,事故当事人一直未提出异议,在此基础上,原告作为潘某的继承人与被告卢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该协议已经在签订的当天全部履行完毕,该协议为有效协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当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着重从三方面审查当事人赔偿协议:一查协议的签订是否当事人自愿且属真实意思表示,看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二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看有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三查协议约定是否完全履行,看有无拖延、瑕疵履行等情形。
一般而言,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既然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义务人也已经按照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现在赔偿权利人反悔要求追加索赔,在中国当今社会缺乏诚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维护诚信。
作者:刘孙丽卢国东卢晖邓奇邓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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