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因水田放水之事,被告夫妻殴打原告丈夫,原告劝架。被告说原告打伤了她要原告出药费,原告未出,被告为此事多次借机找原告的麻烦。2007年5月3日晚约8点,被告看见原告就骂,原告回骂几句,被告就冲上前拳打脚踢殴打原告,后被旁人邱财祥拉开。被告借机回家并关门,原告被打跑到被告后门要其出药费,被告不回答。原告捡石头砸被告家门,被告开门冲出来同其子女一起用石头等打原告。经验伤为轻微伤甲级。原告住院2天花去医疗费1146元。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1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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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引发两起打架反诉能否成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原告家为了排水,擅自在被告家的田中开挖一条排水沟。2007年4月16日,被告因平田栽禾去挖平那条水沟,邱志江用锄头殴打被告,原告来后也殴打被告,经验伤为轻微伤乙级。七都派出所对邱志江作出治安拘留三天的处理,并口头裁决丁伍英赔偿被告800元。原告因不满经常骂人。5月3日晚7时许,丁伍英在被告家侧门无故咒骂,被告也回骂。丁伍英等人窜到被告家对被告进行殴打。被告逃出家门丁伍英家人就砸坏被告家东西。反诉请求:判令原告赔偿被告两次医疗费2000元、鉴定费500元、财物损失费1250元。
对于5月3日的打架纠纷,被告提出反诉不存在有异议,但对于4月16日的打架纠纷,被告是否符合反诉条件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符合反诉条件。5月3日纠纷是4月16日的打架纠纷的延续。因为医药费用未解决导致之后又一次的打架,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
第二种意见:不符合反诉条件。理由4月16日纠纷与5月3日纠纷没有直接牵连,且在此纠纷中苏子英的伤势是由丁伍英与邱志江共同造成的,而本诉(5月3日纠纷)中原告是丁伍英,被告是苏子英,两起案件的当事人都不同。所以不符合反诉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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