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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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刚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要求孙玉刚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玉刚,男,1984年3月9日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5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社旗县看守所。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玉刚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要求孙玉刚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九年二月四日作出(2008)社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玉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孙玉刚之姨田××和邻居张××家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厮打。和张××是姨老表关系的被害人郭××当天上午在帮张××家盖房时,见双方发生纠纷,上前劝架时头左颞顶部被孙玉刚持铁锨打伤。经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伤情已构成重伤,经河南省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九级。
(一)由原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证明被告人孙玉刚持铁锨殴打郭××的证据
(1)被害人郭××的陈述
那天上午我在姨家老表张××家干活,听见有人吵吵,我就过去,到后看见张××家里人与南边邻居闫中家里人在那里厮打,我就过去捞架,正捞着,有个年轻娃拿个铁锨照我头打一下,我头一痛就跑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给张××指指这个人,张××说他叫小刚。再见他也认不出来了。
(2)证人张××的证言
打架时我不在场,管事的闫文斌把我叫去说事去了,我拐回来到房场时架已经打了了,我才报的110,就谁参与打架了不清楚……郭××在我房场门前蹲着对我说是小刚用铁锨打着他头了,边说边用手指着站在闫忠家门前闫忠妻子的外甥。他姨家盖房子时,这娃也来帮忙,知道是闫忠妻子大姐的儿子,20多岁,穿深色外罩、内衣浅色。后我将郭××送到医院,动了破头手术。
(3)证人张××2008年7月14日的证言
我是张××的儿女亲家,他是工头,我平时给他招呼着带班。打架时我正在张××新房楼顶上,下去拉架了。我见小刚从小五家(小五指孙玉刚五姨田××,下同)拿个铁锨从小五家房子前檐台前窜下来,铁锨是举着,铁锨头朝上过来的,所以看得清,窜下来用铁锨朝郭××后脑勺拍了一铁锨,铁锨头鼓面朝下拍的。当时大概是上午将近11点钟,快下午1点回去吃饭时郭××开始头晕、干呕,被送医院看病。
(4)证人崔××(跟张××干建筑的工人)的证言
我在拉架时小五的兄弟用手照我头上拍了一下子,小五过去拦着她兄弟不叫打我,后来我就在土堆南边一点高的地方站着,这时见一另外一个年轻男的,大概有20多岁年纪,个子稍高一点,上身穿的是个球衣样式的衣服,手里掂个铁锨从小五家门前过来朝谭庄叫“才”的那男的后脑勺拍了一下子,响声很大,接着就被劝开不打了。
(5)证人路××(跟张××干建筑的工人)的证言
那天打架时我拦着小五的兄弟没让他打着人。看见和小五长得像穿白斯拉秋衣的年纪较小一点的年轻娃手里掂个铁锨,从南边跑过来,从我东边绕过去到我后边,我只听啪的一声,我立马回过头见是这娃用铁锨可把郭××拍爬地上了,李××就上去夺这娃拿的铁锨。具体拍到郭××头上时我没看到,我能肯定就是这娃用铁锨拍的郭××。
(6)证人李××(跟张××干建筑的工人)的证言
(7)证人吴××(跟张××干建筑的工人)的证言
我在房顶看见一个20多岁、长得比较瘦,上身穿浅色灰灰的衣服,手里掂个铁锨脸朝西往郭××头上打了一下子。
(8)证人吴××(跟张××干建筑的工人)的证言
郭××在参与拉架时,小五家那边一个年轻娃掂一个铁锨,凸面朝下,拍在郭××头上,郭××蹲地上蹲一会儿站起来。打的那娃有20多岁,穿黑色上衣,打架时外衣脱了,里面是绒色衣服。
(9)证人马××(跟张××干建筑的工人)的证言
小五家一方有个年轻娃用铁锨拍的郭××后脑勺。那娃我不认识,有点瘦,上身穿白斯拉衣裳,像个秋衣,没有穿外套。再见他我也认不出他。
(10)证人赵××(跟张××干建筑的工人)的证言
我在房顶上看到南乡一个20多岁年轻娃拿个铁锨在才后脑勺上打了一铁锨,后有人将这年轻娃铁锨要走了,才就蹲到现场北边土埂上,后不打了。南乡那娃是小五的亲戚,以前给小五盖房子我当小工时见他来过,开着兰色时风三轮车,打架当天他就是开着兰色时风三轮来的,20多岁年纪,长脸,脸上颧骨高,上身外衣脱了,只穿内衣,也不在意是个布衫还是秋衣,有白颜色、有其他颜色。我见铁锨是从小五家拿的。
(11)证人夏××(跟张××干建筑的工人)的证言
没瞅见谁打的,反正是小五家一方的俩年轻娃中的一个用铁锨打的,我也分不清是谁打的。
(12)证人武××(张××之母)的证言
我被打之前清醒时见小五娘家来的人里有个年轻娃拿个铁锨,不知打着谁了。拿铁锨的娃我不认识,长得啥样我也没看清。
(13)证人张××(张××之父)的证言
知道郭××受伤,但不知是谁打的,听到有“哺嚓”的声音,像棍子打着什么东西的声音。
(14)证人李××(张××的外甥)的证言
郭××被送到医院后,给我说是被小五的南乡外甥或是侄儿用铁锨拍着了,并说用铁锨拍他的叫小刚。
(15)证人胡××(张××妻子的外甥)的证言
当时双方用什么东西打的没注意,吃过响午饭后听说一个40多岁的男的干呕,我招呼着帮忙把他送县医院了。在路上,我问他咋回事,他说是被他们用铁锨拍头拍哩了,他也没说谁拍的。
(16)证人郭××(跟张××干建筑的工人)的证言
当时我只认识那娃的衣服是白条、蓝条的上衣,个子是中等个、长胡脸、白净脸,就是这娃用铁锨拍的郭××。郭××是我远门子哥。现在我认不出来人,但能认出衣服,只要提供衣服我就能认出来。
(17)证人郭兰春(跟张××干建筑的工人)的证言
当时我在现场,看见个年轻娃拿铁锨拍住郭××头部,不是从郭××正面拍的,就拍一下。是郭××家人打听到那娃叫孙玉刚。现在我也认不出来孙玉刚,原来也不认识他。
(18)辨认笔录、照片
2008年4月15日、16日,证人路××、赵××对被告人孙玉刚的照片进行辨认,均指认编号十的照片(即孙玉刚)就是持铁锨打伤郭××的年青人;夏××辨认编号十的人参加打架了,但分不清是否是孙玉刚掂铁锨打着郭××了。
2008年7月19日,证人路××、赵××、张××、张××在社旗县看守所对被告人孙玉刚现场辨认,均指认孙玉刚就是伤害郭××的男青年。
(19)扣押物证铁锨笔录、照片及证人李××对铁锨的辨认笔录
经李××辨认,从田××家提取的铁锨就是孙玉刚伤害郭××的铁锨。
(20)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证实郭××的头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伤情已构成重伤。
(21)现场勘验检验笔录、照片
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地点。
(22)接出警登记表
证实张××于案发当天上午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况。
2008年4月14日上午,我姨田××家与她邻居“生”(指张××)家因宅基纠纷打架一事,我在场,我和我舅田荣兆、舅母魏××,都在场撕拽着捞的,就没咋打就捞开了,“生”他妈脸上有血,不知咋弄流血的,我外爷田××被推倒了。都没有拿东西,对方穿红毛衣的男的撵过来用手打我哩,俺俩对着打一会儿,他用胳膊夹着我脖子,我抱着他腰,后被人捞开,后我开车去接学生了(后来笔录中又称其被按倒在地)。当时我穿现在穿的有白、有灰、有黄色的浅色羊毛衫,外套是黑色夹克,打架后期我把外套脱了,光穿羊毛衫。一直没换衣服。
(2)证人田××的证言
因为宅基地纠纷与邻居张××发生纠纷、厮打,对方有下洼李楼穿白底格格布衫的年轻娃,还有一个穿红色内衣、外罩不知啥颜色的男的参与打了。自己推墙时,田××、田××、孙玉刚、魏××在后边跟着,当时只顾和武××他们互相厮打哩,没注意他们几个在那儿干啥哩,印象他几个在我家房子前檐台边站着哩,孙玉刚没参与打架。
我和家人都到了现场,但没有看到具体的打架情况。
打架时自己这边有田××、孙玉刚等,对方有张××等人及他父母、他外甥、他亲家、他婶,后来张××他妈、我父亲都被送到医院看病。就张××掂一个铁锨舞扎几下,他外甥掂个砖头砸,别的没人拿东西。
我儿子孙刚就没有参与打架。
我在打架现场被一个穿花格格布衫的年轻娃过来推了一下子,头碰墙上,就蒙了,以后事就不知道了。
(二)一审审理时到庭作证的证人及其证言的主要内容
1、证人卞××证明:2008年4月14日我去买麦秸路过万庄,看见他们吵架、厮打,看见孙玉刚在现场站着,几个女的在厮抓,孙玉刚好像在劝架,有个穿红衣服的把他按倒,后被人拉起,他开车走了。当时我和王××一块在路边说话。整个过程没见孙玉刚拿铁锨打人。
2、证人王××证明:那天我去陌陂街买红薯芽走到万庄,见几个女的在吵架,后见卞××也在那,俺俩在那说会儿话,孙玉刚被穿红衣服的人按倒,后被人拉起来,我就回家了。当时孙玉刚穿黑色茄克,没看见他拿铁锨打人。
3、证人闫××证明,那天我听见南边在吵就过去瞅,我看见有人(李××)拿了砖头望人群砸,就过去夺过来扔了,转身见有人给孙玉刚摁倒,那人穿一件红衣服,他们就在那吵,吵一会孙玉刚开车走了。孙玉刚当时穿黑色茄克。我从到场就没看见孙玉刚拿铁锨打人。
4、证人梁××证明:我和田××一块从南阳回社旗,因和他有业务联系。见一个穿红衣服的男的把孙玉刚按倒在地,我上前把他们拉开,当时孙玉刚穿黑色茄克,后孙玉刚开车接学生了。穿红衣服的人个子和我差不多,有胡子。
5、证人王××证明:当天路过万庄,见赵××也在那儿,后见到一个穿红衣服的人和人打架,后来20多岁的娃开车走了,宝群说被按倒的人是孙玉刚。当时孙玉刚穿黑色茄克,没看见孙玉刚拿铁锨打别人。
6、证人赵××证明:看到一个穿红衣服30多岁的人给我外甥孙玉刚打倒,我就要上前,长中劝我不让上,后捞开后我外甥开车走了。当时孙玉刚穿灰色茄克,没见他干其他事。
7、证人梅××证明:我和王××去买砖,见有人打架,停下摩托就看,见一个穿红衣服30多岁的把20多岁的娃按倒了,赵××说有人给他外甥打倒了,当时那人穿黑色衣服。
8、证人闫××证明:我从街上回家,见有一个娃被按倒了,后来那娃起来开车走了。
9、证人胡××证明:案发当天我穿红色衣服,我没和一个年轻娃厮打。
(三)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的民事部分的证据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玉刚因琐事而故意持械殴打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孙玉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二次手术费15000元,虽有医生诊断证明,但并未实际支出,故可以在实施二次手术完毕后,以实际支出的费用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由于孙玉刚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孙玉刚的无罪辩解和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因缺乏证据支持,且公诉机关所依据的有罪证据要强于无罪证据,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孙玉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二、由被告人孙玉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医疗费16400.66元、误工费4180元、护理费2508元、营养费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4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13044.12元,共计人民币39256.78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玉刚的主要上诉理由: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我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我从轻判处。
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玉刚的亲属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孙玉刚的亲属一次性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已实际履行;郭××表示因此次伤害所派生的其他费用与孙玉刚无关,今后永不追究,并请求本院对孙玉刚从轻判处缓刑。孙玉刚也向本院递交了认罪悔罪的书面材料。
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且经过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撤销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08)社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孙玉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玉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建 淮
审 判 员 王 振 伟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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