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融,男,51岁,上海宝山钢铁总厂水上运输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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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委托代理人:张国飞,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大为,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涯夫,男,61岁,原系《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辩护人:叶传岵,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汉银,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人:牟春霖,男,63岁,原系《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辩护人:薛淦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辩护人:潘守权,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人沈涯夫、牟春霖合作撰写了《二十年“疯女”之谜》(以下简称“谜”文)一文,刊载在1983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杂志上。“谜”文以“仅将调查经过公布于众”的口吻披露:杜融(“谜”文中化名屠勇)为了达到从武汉市调到上海市的目的,采取毒打等手段,逼妻子狄振智(“谜”文中化名田珍珠)装疯,并于1961年2月、1962年3月两次将狄振智送进精神病医院。杜融调到上海后,因私生活露出马脚,害怕妻子揭发,于1973年3月第三次强行将狄振智送进精神病医院,致使狄振智戴着“疯女”的帽子,生活了20年,“谜”文呼吁:让狄振智那样的当事人从不解之谜中解放出来,让那些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不能再逍遥法外。
“谜”文发表之后,造成恶劣影响,全国各地一些不明真象的读者,纷纷投书《民主与法制》杂志,谴责杜融,并强烈要求给予法律制裁。之后,沈涯夫、牟春霖又撰写了《疯女“之谜的悬念……》,连同”谜“文,同时在辽宁《妇女》杂志1983年第12期上发表,继续对杜融进行诽谤,致使杜融的人格、名誉遭受严重损害,无法正常工作,经济上也遭受一定损失。杜融的女儿亦因此遭到非议。
审理还查明,狄振智确系精神病患者;杜融从武汉调至上海,属于正常工作调动;杜融作风正派,根本不存在私生活腐化问题。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指控、证人证词、书证、物证及上海市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涯夫、牟春霖的辩护人提出调解要求,本案合议庭予以准许,并分别多次作了两被告人与自诉人的工作,但调解未成。为此,合议庭决定依法判决。
长宁区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沈涯夫、牟春霖不顾狄振智有精神病史的事实,违反要否定精神病的诊断结论必须要作司法医学鉴定的规定,拒不接受有关医生、同事、受害人住地部分群众、当事人单位组织、上级领导机关的忠告和规劝,故意捏造和散布足以损害自诉人杜融人格、名誉的虚构的事实,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诽谤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依照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酌情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