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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有贵与王新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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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有贵,男,1943年6月16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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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洪有贵与王新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委托代理人霍希凤,女,1963年8月5日生。

被告王新贵(又名王福贵),男,1955年7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志辉,辉县市上八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洪有贵与被告王新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运霞、艾恭、李爱芹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范运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艾恭主审。于2008年7月19日作出(2008)辉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原告洪有贵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2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国付、孙小妹、职颖颖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国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小妹主审,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09年4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洪有贵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希凤,被告王新贵委托代理人李志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2月28日下午7时左右,原告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正常往家行驶时,被告王新贵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疾驶而来,将原告撞翻在地。因被告王新贵在送原告去医院诊治时,发现原告的伤情较重,便弃之不理。无奈,原告于2008年3月12日到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0803091号调查结论。期间被告王新贵还与原告到辉县市中医院检查,但未支付医疗费用。因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等共计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当时骑电动车,与原告未发生事故,原告系自己摔伤。被告不应赔偿,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由谁承担;2、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范围、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人林××出庭证言一份(2008年2月28日,你和早生王新贵去干活,在路上和原告洪有贵发生事故,车撞谁了没?:当天我骑摩托车、王新贵骑电车,王新贵在前,有个送货车过后,原告车翻了。我没看见原、被告的车是否相撞。…?当天早生村有什么活动没?:没有。)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1、调查结论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事故,只能证明原告报案称双方发生事故;2、原告出庭的四名证人不是不在现场,就是与原告有亲戚关系,其证言不真实;3、王××和常××书面证明不符合要件,应当出庭作证;4、录音不清楚,来源不明;5、其他证据与被告无关,且卫生院票据不正规。原告对被告证据也提出异议,认为证人讲有个车而被告当庭陈述现场没有其他车相矛盾。

根据双方质证意见和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综合认证如下:

原告证据1、2、3、4相互印证,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骑自行车,被告骑摩托车。出事后由王××陪同,先到早生村卫生所第二卫生室检查,后因靳××医生建议,租用洪××的车到褚邱拍片,第二天又租洪××的车到辉县市中医院拍片。王××垫付了褚邱卫生院拍片费、租车费。被告爱人支付了早生村卫生所第二卫生室检查费用、辉县市中医院的拍片钱90元和租车钱50元。被告虽予以否认,但其在原审庭审中陈述,承认陪原告去看病,当时现场没有别的车(原审卷宗第51页?被告有啥?:被告被迫和原告去医院检查,但未付分文医疗费。原审卷宗第55页?被告,原告去看病时,被告去了没?:被告本人没去。被告的家人去过,也没付过钱,是有人让去看看,各人瞧各人的病。?被告,当时发生事故时有无别的车?:没有。),且在重审庭审笔录承认和原告都翻了(重审庭审笔录第5页)。故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证据1、2、3、4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林××证言(有个送货车过后,原告车翻了)与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你拐弯时你看到前后有车否?:我当时看到摩托车,大概有20米,不想他骑那么快。附近就他一辆摩托车。我后边有车否,我不清楚。被告,当时发生事故时有无别的车?:没有。)相矛盾,与原告证据1、2、3、4也相矛盾(原告证据显示被告骑的是摩托车,而林××证言称被告骑的是电车;原告和霍××、常××证言称当天早生村有会,人很多。而林××证言则称当天没有活动),故对其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证据5、10符合证据规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规定,可以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证据6、7、8虽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但考虑到原告受伤后于2月29日曾在辉县市中医院急诊科拍片检查并诊治,经诊断为:腰椎胸12腰1局折;2、外伤性头痛。处理意见:1、腰椎制动,休息;2、用药治疗,定期复查。结合我国农村国情,原告伤后在本地就近治疗符合实际情况,而卫生院和卫生所出具票据是否符合规范,属行政调整范围,不能以此来否认原告进行治疗的事实,原告证据6、7、8可以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证据9本院认为费用过高,结合其就诊次数及远近,原告交通费可酌定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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