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重南,男,1945年5月6日出生,汉族,邵阳二纺机厂退休工人,住邵阳市北塔区江北鱼苗场路2巷7栋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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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重南诉邵阳二纺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唐蕾,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肖义和,邵阳二纺机厂劳动人事部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迪,邵阳二纺机厂法律事务处处长助理。
邱重南诉邵阳二纺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大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驳回邱重南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邱重南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7)邵中民监抗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大法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5)大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邱重南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本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邵中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重南还是不服,多方申诉,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查明,邱重南系国营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以下简称邵阳二纺机)装配钳工。1978年8月14日,邱重南在上班时,右手腕被500型齿轮箱挤压致伤,造成右手腕骨折。1988年在装配车间上班时,再次受伤,至右手无名指筋被割断。1993年邱重南被列为职工伤残普查对象。1994年4月18日,邱重南的伤情被邵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职业病),评为七级伤残,但邵阳二纺机一直未将此认定结果告知邱重南。2001年邱重南办理内退手续时,要求解决工伤待遇,并于2001年10月通过厂劳动人事部复印了《职工伤残普查登记表》。此后邱重南多次向厂里请求解决工伤待遇,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2005年6月17日,邱重南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邱重南申请已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80ffucde6?%仲字第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由国营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一次性补偿邱重南伤残(工伤)等补助费共计6000元;此款限于2008年3月28日前付清;二、邱重南自愿放弃对国营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880元,由邱重南负担。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
邱重南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原一审判决错误,申请人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审调解是在错误判决的基础上调解的,是违法的,而且申请人是被迫的,并不是自愿的,因此,请求再审纠正。
被申请人邵阳二纺机答辩称,二审调解不但自愿而且合法,厂方作了让步,已对申请人作了适当补偿,并已兑现,调解书已执行完毕。请求依法驳回邱重南的再审申请。
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驳回申请再审人邱重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文 明
审 判 员 李 青 云
审 判 员 李 习 生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吴 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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