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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艳琼诉陈金祥离婚一案民事调解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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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艳琼,女,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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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邓艳琼诉陈金祥离婚一案民事调解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委托代理人邓满香,女,195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系原告姑婆)。

委托代理人邓志雄,男,197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系原告姑爷)。

被告陈金祥,男,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委托代理人郭兵,男,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邓艳琼诉被告陈金祥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居住生活,2003年7月12日生育一子邓陈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四年有余,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邓艳琼与被告陈金祥离婚;

二、婚生男孩邓陈发(2003年7月12日出生)随被告陈金祥生活,由其抚养、教育,被告陈金祥放弃要求原告邓艳琼承担小孩抚养费的权利,原告邓艳琼享有探望邓陈发的权利;

三、原、被告双方的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被告陈金祥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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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郭 凌 云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 江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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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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