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总结调解经验,努力提高调解质量水平,积极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和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之间诉讼关系的协调、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司法服务关系的有序,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这是新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做好新时期人民法庭的调解工作,需要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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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庭调解工作 服务农村发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要以案结事了为目标。调解案件并非只满足于把案件处理完毕,简单地追求调解率和结案率,而是要通过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矛盾得到真正化解,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确保案件不留“后遗症”。所以,要把“事能不能了”作为考评调解效果和法官调解能力的一个最根本的标准,有效防止和杜绝“案结事不了”情况的发生。
三要以胜败皆服为目标。判决结案侧重的是司法者的意图,往往不易让双方当事人都心服口服,而调解则尊重的是当事人的意愿,为达到胜败皆服的目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人民法庭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好调解工作的优势,着力提高调解艺术,通过法律、道德、伦理等诸方面的合理引导,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双赢”。
二要坚持合法原则。调解合法性原则,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两个方面。法官主持调解,法官即负有依职权保证调解程序合法的责任。程序合法重点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调解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适用、调解的方式、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及调解书的制作、送达等,都要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其二是注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如答辩权、申请回避权、对特定案件申请不公开审判的权利等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的诉讼权利。要切实防止以调解程序可以灵活、简便为由,有意无意损害甚至剥夺当事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实体合法重点指调解结果的合法。一方面,调解结果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即使是双方完全自愿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进行干预,对这种调解协议不予确认;另一方面,对于调解结果显失公平、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要特别注意审查,向当事人讲清协议的后果和影响,切实防止某些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时又以种种理由提出反悔,致使案件审理出现反复。因此,合法性审查里面也应包括一定的合理性审查。如果当事人坚持已达成的协议,法院应予确认,以充分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三要坚持民主原则。调解过程中的民主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平等对待。主要要指要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的平等,全面地、平等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协商过程的民主。调解协议的达成,应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参与、自愿协商的结果,而不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某些方面的优势地位,使另一方当事人屈就的结果。二是借助社会力量调解。主要是指法官进行调解,应根据情况和需要,广泛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或参与,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当前,要特别注意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在调解中所起的作用,在调解过程中大力弘扬司法民主。
四要坚持效率原则。开展调解应当及时和快速,提高效率,不得以调解为名而拖延办案。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确实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裁判,防止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问题,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审判资源。
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也是群众性工作。因此,调解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一要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善于从法律上准确把握和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理清调解思路,提出最佳的调解方案,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进行。
二要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通过更多地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善于辨法析理,使调解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三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提高调解技能上下功夫,善于选准调解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
四要增强语言表达、沟通及疏导的能力。法庭调解工作中,法官是主角,语言表达不能通俗易懂,就和群众产生距离,就不能很好地沟通情况,活血化瘀,化解矛盾。
一是了解案情主要有洞察秋毫的细心。要想成功调解一起案件,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悉心识别每一个细节。眼睛要注意观察、思维要清晰灵活,要仔细分析当事人的言行举止,细心体察当事人的心理和意图,从当事人的陈述和论辩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事实真相和矛盾焦点。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找准调解的切入点,问话精炼有的放矢,法理、情理、道理交融,因势利导,达到调解的最佳目的。
二是疏通思想要有不辞辛苦的耐心。 耐心对于法官来说,不仅是一种调解方法,也是审判经验的积淀。调解工作存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客观上指的是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法官审案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主观上是指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常常反复多次,特别是在当事人处于僵持状态的情况下,如果法官没有耐心,很可能半途而废。只有法官耐心了解当事人的苦衷,设身处地地为他们解除困惑进行建议与开导,才能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而利于成功调解。
三是评判是非要有不偏不倚的公心 。老百姓心中有杆称,在调解案件中,法官不偏不倚,一碗水端平,提出的处理意见与理相合,与法有据,就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配合,这种信任是办好案件的巨大动力。而信任来自法官的心底无私,来自司法的透明与公正,来自法官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办当事人所需。
四是化解矛盾要有为民解忧的诚心。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法官能够平易近人,体贴当事人的内心情感,以极大的责任心与当事人辨明是非曲直,诚心诚意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就能使当事人受到启发,感到温暖,开阔思想境界,转变错误认识,促使调解成效显着。
(一)因人而宜。调解工作是以人为本的工作,而人的性格又各有不同。在调解工作中,既要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和原则,又要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和类型,采取不同的方法与技巧,因人而宜进行说服教育,不断更新工作方法,才能取得好的调解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绩效。
1、对重感情讲义气而直爽的人,注重运用情感感染法。遇到这一类当事人时,先不急于点题,这类人往往爱面子,先用一些触动情感的语言与其谈一些纠纷以外的事情,如生活、工作、学习、生意等等,也可以用动情的语句提一些家常,对口的事还可以提供一些帮助 ,然后逐渐转入正题,由远而近,进行调解。用真情去叩动他(她)的心弦,这样,使他(她)信服你,也就非常自然地接近了与被调解人的距离,使得调解成功。
2、对刚烈、脾气暴燥、不怕扯破脸皮的人,注重运用以柔克刚法。遇到这一类当事人时,要热情主动。这一类人往往很傲慢、怕软不怕硬。要掌握他们的心态,以诚相待,轻言细语地利用朋友式的语言谈一些让他们感兴趣的事情,不要硬碰硬,切记居高临下,要采取“和风细雨、耐心开导”,也不要急于让其表态,否则即使其明知自己错了,也会心服口不服,你把他(她)当做朋友看待,把道理讲透,他(她)就很容易听取你的意见,乐于接受你提出的调解方案。
3、对乐于听奉承话,爱戴高帽子的人,注重运用先守后攻法。遇到这一类当事人,要多说一些好听的语言,多举几个当事人曾经做过的有益事情的例子,先表扬他(她)的长处,使他(她)产生自豪感,然后趁机指出他的缺点与不足,再举一些开始并没有引起重视,导致后果比较严重的例子让当事人比较一下,有比较就有鉴别,这时,见缝插针,鼓励他(她)改正缺点,弥补过失,做一个受人尊重的人,这样一抬一拉,举一反三,让当事人联系自身认真进行思考,他会在调解中顺利接受你的意见,达到预期目的。
4、对惰性很强,遇事优柔寡断、缺乏自我主张的人,注重运用正义威摄法。这类人员往往情绪不稳定,对问题把握不准,在调解时,必须抓住他们的弱点,明确告诉他们,法官对处理问题的决心和态度。运用的语言要有针对性和原则性,攻势要猛,让他们招架不住,使他们产生不配合工作就无法通得过的感觉,促使他们积极配合调解工作,把问题解决。
5、对当事人亲属较少,孤僻内向、想依靠外援的人,注重运用亲情触动法。这类当事人,有事闷在心里,不善言谈和交往,遇到困难急盼亲朋好友相助,调解前,要对其亲朋好友进行摸底调查,找到他们最信赖的人做好工作,然后依靠他们去说服劝导,这时,趁热打铁,告知他们如果不听亲朋好友的规劝和法官的调解,使他们更加孤立无援,这种方法,往往见效较快。
6、对固执己见,多次做工作难于见效的人,注重运用群众抨击法。对待这类当事人,要用措词较为严谨的法律术语明确告诉他们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或者有意识的组织开展民风评议活动,发动群众对其行为进行评议,使他们感到孤独无援,造成思想压力,陷入不认识错误就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尴尬境地,为了摆脱这种尴尬局面,他们会很快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工作。
(二)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当事人对纠纷的分歧和法律认识上的误解,都对调解工作形成不同程度的误解,清除这些误解,就要通过析理说法,引导他们一一排除疑点,认识统一了,隔阂也就自然消除了。
1、过错剖析法。一般说来,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双方对责任分担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是要法官给个说法。法官在调解时要处于公心,居于中立,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当事人是会心服口服的。在此基础上,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甚至可以当庭清结。
2、“背靠背”法。在很多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采用“背靠背”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这种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后或庭后进行,由法官分别找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通过沟通,寻找调解的突破口。这样,一个案件就很可能会调解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冷处理法。 一般情况下,调解工作宜早不宜迟,但有些矛盾尖锐、感情冲动、关系复杂等案件,如果在双方都是剑拔弩张时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此时宜采用冷处理法,让双方冷静冷静,回去考虑一段时间,但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在冷的过程中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掌握最佳时机,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消除一些误会,促成调解或原告撤诉。对确无调解、和解、协调可能的,及时判决或强制执行,不能久拖不结。
5、双方退让法。调解意味着一方或双方的退让,对法官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找到一个让双方退让的理由,这个理由要让人明白,令人心服,其核心问题是让双方当事人认清各自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
6、巧用人情法。有人说情,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面对。从某种意义上说,说情人还是一种可利用的诉讼资源,既可以通过说情人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又可以向说情人说明情况,利用说情人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这样的效果可能会更好。
(三)农村纠纷用农民的办法解决。乡土中国有自己的规则,农村纠纷最好用农民的方法解决。调解工作不是不讲法律,而是要采取农民群众接受的工作方法,小到使用农民的语言做工作,尊重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大到依靠基层政府组织和村干部,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行政调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农村各种矛盾的化解离不开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他们处在纠纷发生的第一线,对矛盾是如何产生的,如何样发展,如何样演变的,更具有发言权,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特殊优势,如果他们参与解决各类案件,就会使案件能得到充分合理的解决,也容易达成调解结案效果。使纠纷得以彻底化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确保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社会和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要要完善和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和配合好当地党委、政府建立起充实、完善的基层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队伍,为一方平安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要指导和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由人民法庭把一些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资料下发给基层调解组织,并定期的组织学习,使每位调解员通过学习培训后都能充实起来。
三要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对矛盾多发地实行实地考查,针对普遍矛盾及时开展普法教育,并采取就地开庭审理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审理一案达到教育一片的目的。
四要积极推行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事纠纷和民事调解诉前确认机制,规范和完善调解程序,使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和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要主动请示汇报,求得支持帮助,特别是对容易激化或者有可能引起突发事件地案件,可能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村组调解组织积极取得联系,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矛盾的途径,努力化解矛盾,确保一方平安。
总之,人民法官的民商事调解工作,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在实践中去不断地进行探索,使其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和谐,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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