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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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民事调解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张民初字第1421号
原告王某,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淄博张店旭磊钙粉厂职工,住张店区沣水镇某某村3组**号。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桓台唐山镇唐四村某某街**号。
委托代理人刘传仓,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于2007年4月28日前赔偿原告王某8000元(不含被告已支付的8700元)。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双方不再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互相追究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010元、保全费570元,均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某某某
审 判 员:某某某
代理审判员:某某某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
书 记 员:某某某
备考:本案原告王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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