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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止执行程序有哪些步骤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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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够了就心伤了 浏览量:32023-03-10 0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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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就应当中止。破产法之所以要确立破产程序中的执行中止制度,就在于企业无担保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必须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可以让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今天树图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破产法中止执行程序有哪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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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破产法中止执行程序有哪些步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破产法中止执行程序有哪些步骤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

二、宣告破产后执行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而执行机构也会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的结局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机构原来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的程序,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恢复执行了,因此,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 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别除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或取回权(如寄存的财产,其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并不丧失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但在程序的处理上还是应当终结执行;然后,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三、破产案件不中止民事执行的危害

1、损害了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为了赶时间而不得不减少工作环节变价处理债务人财产,或简单作价直接抵债,大大降低了财产本身的价值,使执行申请人不仅得到了财产,而且在价格上占了大便宜,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至于应,中止执行而不中止给其他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更是不言而喻。

2、损害了人民法院依法执法的形象。各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执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应当中止执行的理由出现时,不中止执行就不再是依法执行的行为了,这种继续执行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再是合法权益。虽然各个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都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忠实地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但应当中止而不中止,或故意规避中止,结果导致各个法院为各自的执行申请人争抢财产,造成同一财产,多个法院执行的混乱局面,搞得产权管理部门无所适从。

3、损害了与债务人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来法律规定执行债务人在其他单位的债权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这种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是不能执行的;二是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该债权有异议也不能执行。这两个条件主要是从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着想的,如果不顾这些条件而乱执行,必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在法院已受理破产案件情况下,该债权就可以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追讨,追回的债权归入破产财产。执行法院不顾被执行人的异议,甚至故意不接受异议而固执地执行,如果该债权成立,受损害的是破产企业债权人,如果该债权不成立,受损害的是被执行人。

4、严重妨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并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一些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等,而又不解除查封、扣押,致使清算组无法接管。为避免破产财产流失,破产法院又不得不在其他法院已查封、扣押的基础上再次查封。可是按照法律规定,已被查封的财产,其他任何法院不得再查封,这又使破产法院无所适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三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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