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案件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况,法院就要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中止执行的情形作了概括性描述,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倒是对中止执行的情形作出了具体性的描述。今天树图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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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情形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
中止执行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人民法院应当暂停一切执行活动;
2、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不得该变中止执行前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态。如申请执行人不得擅自采取行动向被执行人追索债务:被执行人不得自行处分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协助执行人不得推卸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等。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执行时,应当作出中止执行的书面裁定,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由执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该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2、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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