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嘉兴振达时装有限公司。被告:桐乡市进出口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1996年3月19日,嘉兴振达时装有限公司(下称振达公司)与桐乡市进出口公司(下称进出口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书》一份,约定振达公司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向美国TDSIn-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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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2]《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4]《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