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2003年6月,上诉人张小毛与江西省万载县岭东乡东山村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小毛出价26000元购买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万斤坑68亩林地上的森林。同年6月14日,张小毛即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合同转让给被上诉人钟永生、黄冬林,并签订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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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 合同应为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三十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