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判书字号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张淑芝诉西昌车务段劳动服公司、谢燕人身损害赔偿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张淑芝诉西昌车务段劳动服公司、谢燕人身损害赔偿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0d08f8c90adfe57a66d22a9979727cb
张淑芝诉西昌车务段劳动服公司、谢燕人身损害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审判决书: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5)民初字第4号。
二审裁定书: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5)民终字第5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原告张淑芝,女,67岁,铁路职工家属,住西昌火车站家属区。
委托代理人易明君,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铁路西昌车务段劳动服务公司。住所:西昌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庹纯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燕,女,30岁,西昌车务段劳动服务公司职工,住西昌火车站家属区。
委托代理人张和平,西昌市经济试验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一审法院: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成德;审判员:马淑华、刘卫民。
二审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忠勤;审判员:王化明、钟亮。
二审审结时间: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二)诉辩主张
原告张淑芝诉称,2004年8月21日19时左右,原告张淑芝在西昌火车站送女儿赶乘872次旅客列车,张淑芝手中抱着外孙,两眼目送上车的女儿。不料,被告谢燕推着在站台售货的货车将张淑芝撞倒。张淑芝的亲属和被告谢燕一同将张淑芝送往医院治疗。经确诊为“右桡骨下段骨折和右尺骨茎突骨折”。被告谢燕给付了部分治疗费。2004年9月9日,张淑芝在劳服司有关人员动员下出院。2004年11月28日,张淑芝经凉山月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劳服司作为企业法人,应该为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谢燕在实施经营行为过程中致伤原告,其民事责任由被告劳服司承担。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除去被告已付的部分外)280元、误工费3 270元、护理费2 725元、营养费1 63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8 168元,精神损失费20 000元、评残鉴定费500元,交通费308元,共计56 886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劳服司在庭审中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人身损害就是被告谢燕造成的。(2)劳服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被告谢燕在庭审中辩称张淑芝摔倒受伤不是自已推车所撞的。
(三)事实和证据
原告张淑芝举出如下证据用于证实张淑芝的损害后果是谢燕推车碰撞所造成的:
1、证人冯乔庚的证言。
2、张淑芝大女儿高秀瑛关于“母亲张淑芝被撞一事”经过说明。
3、张淑芝小女儿高小容的证言。
4、张淑芝的丈夫高世贵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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