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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生活居住区内玩耍触电,电业局和家长均需承担责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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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过错责任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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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生活居住区内玩耍触电,电业局和家长均需承担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翟宇良

上诉人(一审被告):宜阳县电业局(下称电业局)

2000年4月3日,翟宇良在其家中玩耍时,被穿过其宅院的3.5万伏高压电击伤,翟宇良父母先后将其带往多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翟宇良左上肢完全截除,右下肢小腿截除,左足和阴茎因受损伤也进行了治疗。翟宇良被电击伤后共花去医疗费41449.23元,其中电业局在翟宇良向法院起诉后先行支付30000元。2001年6月22日,一审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翟宇良的伤残等级和残疾用具费进行了鉴定,翟宇良左上肢及右下肢损伤属三级伤残,阴茎缺损属五级伤残,左足损伤属十级伤残,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击伤翟宇良的高压线路系1970年初由原洛阳地区电业局设计,故县水库出资架设,1984年原洛阳地区电业局将该线路产权移交给了宜阳县电业局。1994年11月,宜阳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六工程处将翟宇良家现住之宅院征用,宜阳县土地管理规划局给该工程处颁发了土征字(1994)第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该批准书载明建设项目为职工宿舍及生产配套设施。后来,翟宇良之直系亲属在没有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块用地作为宅院使用至今。击伤翟宇良的高压线路边线距地垂直距离为6米,南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至翟宇良家二层楼房过道外边缘的垂直距离为2.9米。

一审法院判决:一、电业局赔偿翟宇良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共计960567.69元的30%,即258170.31元(先行支付的3万元已扣除)。上述赔偿款项,电业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先支付58170.31元。余款从本判决生效之次年起每月支付20000元,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二、驳回翟宇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360元,其它实际支出费用3072元,共计18432元,由翟宇良负担12902.4元,电业局负担5529.6元;鉴定费600元,由翟宇良负担420元,电业局负担180元。

电业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翟宇良被电击伤的高压电线不是我局高压线所致,其在发生事故后既不报告,又不保护现场,不提供有关物证,其不能证明被电击伤是电业局高压线所致。2、本案的损害后果完全是翟宇良的监护人的过错而致,其后果只能由受害方自负。3、本案的赔偿数额计算不合理,且多项未经质证,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翟宇良上诉并针对电业局的上诉答辩称:1、翟宇良的家人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违法行为。2、翟宇良被电击伤是客观事实。3、本案中电业局不能证明损害是翟宇良故意造成的,其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因对其疏于管理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4、原审法院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因电业局的高压线路(击伤翟宇良的线路)是在70年代架设的,该线路的架设是严格按照有关的行业管理规定施工的,受害人翟宇良的家人因未办理合法的手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建住宅,又乱放杂物(铝合金条等),致使翟宇良拿到5.92米的铝合金条玩耍,碰到高压线造成伤残,其监护人应当预见到,而未加防范,未尽到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的义务,原审认定翟宇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在高压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居住生活被电击伤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正确,应予维持。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可免除产权人的责任,原审认定电业局没有证据证明翟宇良被电击伤是由其故意造成的,按无过错原则,判决电业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公平合理的,且电业局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发生的违法行为未加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电业局上诉称本案的后果完全是翟宇良的监护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行为的过错所致,其不应承担责任及翟宇良上诉称电力部门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严重失职,造成该后果,电业局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翟宇良上诉称原审认定的赔偿数额不合理的请求,鉴于原审法院根据有关的规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已充分支持了翟宇良的各项费用,翟宇良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电业局应承担较少的责任,赔偿翟宇良全部费用960567.69元的10%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洛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翟宇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该判决第一项为电业局赔偿翟宇良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共计960567.69元的10%即96056.80元,(扣除先行支付的30000元)宜阳县电业局应再支付现金66056.80元。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9元,由电业局负担7684.5元,翟宇良负担7684.5元。

【争议焦点】

1、电业局应否对翟宇良触电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翟宇良的家人应否对翟宇良触电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玩耍时不慎触电后,其家长诉至法院请求电业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电业局和翟宇良的家人应否对触电受伤的翟宇良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电业局应否对翟宇良触电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方面的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高压电致害责任虽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但不是对任何损害都应负责的绝对责任。电力设施产权人在具备法定免责条件时,可以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由于高压致人损害,电业局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应当承担的是即便是正常规划施工,没有任何过错,发生了损害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乍一看似乎对电业局不合理,但是这是法律为了严格规范高危工作所做出的特殊规定,同时也对相关的免责事由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电业局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理基础,也符合特殊侵权的责任分担方法。

其次,对于“翟宇良的家人应否对翟宇良触电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监管责任方面的内容。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所谓未成年人就是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

在本案中,受害人属于未成年人,家长作为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就是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其因未办理合法的手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建住宅,又乱放杂物(铝合金条等),致使翟宇良拿到5.92米的铝合金条玩耍,碰到高压线造成伤残,其监护人应当预见到,而未加防范,未尽到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的义务,因此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费用。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提示:作为监护人,要提高日常防范意识,事实上,案例中的情况在生活中时常发生,诸如溺水、触电、中毒等等,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防患于未然。在出现如案例中伤害的情况下,涉及赔偿范围的问题。一般而言,医疗费、护理费等适用于大多数案件,而营养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只适用于某些案件。赔偿范围与受害人因触电而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不同结果相关。其中,“继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其他功能训练费”是指人体因某一肢体功能的损失而必须通过训练其他肢体代替的花费,如双手丧失后通过训练脚替代。误工费是因触电受伤不能参加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致使不能得到减少收入部分的费用。误工费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计算。误工费也适用于有劳动能力但暂时没有收入的人。残疾者的误工费和生活补助费不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定残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之后,赔偿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是各项费用中较大的一部分,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赔偿过高主要与残疾用具费有关,因为受害人为了使自己的生活或工作更加便利,尽可能要求配制国际上最先进的辅助器具。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其他赔偿标准(如交通事故赔偿),凡因触电造成的损害需要配制辅助器具的,其标准只能是普及型,而不宜按最先进的标准配制,有国产辅助器具的,配制国产的;没有国产辅助器具的,按国际上普及型的标准配制。残疾用具费包括配制残疾代用器官装饰物品的费用,但只能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丧葬费中的骨灰盒费用按普通型计算,骨灰存放费用最长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死亡补偿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安抚费”的性质一样,是一种精神损害,但“死亡补偿费”只适用于受害人因触电而死亡的案件,不是适用所有触电案件。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现实出发。例如,现实中不少案件是未成年人触电,如果未成年人因触电而死亡,对其父母肯定会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除“死亡补偿费”外,本解释中未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司法解释,除“死亡补偿费”外,其他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住宿费是指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返回家中或不能返回家中,或往返家中的交通费用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

一般情况下,因触电造成的损害赔偿数额都较大。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判决责任人一次支付,但对于数额特殊大的,有的采取委托银行代管代发,这种方式非常好,既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又可减少责任人不必要的负担。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31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5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2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4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第5条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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