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有一儿童彭某,今年刚满5岁的,彭某的母亲在彭某不足2岁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彭某的父亲于2004年下半年不幸患病死亡,此后彭某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2005年3月,彭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彭某在该场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在检察机关将肇事方提起公诉后,彭某的祖父母也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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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祖父母实际抚养的儿童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的祖父母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参照《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下,后一顺序继承人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被害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情形下,被害人的祖父母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的祖父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为:被害人的祖父母属于近亲属范围,也是被害人的实际监护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允许被害人的实际监护人即其祖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的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应扩展到被害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近亲属对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抚养关系;(2)、必须是在被害人确已死亡的情形下进行;(3)、其必须存在着实际的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和犯罪行为造成。另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诉权在民”,民不告官不究,由于种种原因,并非所有被害人的近亲属均能够或者愿意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害人彭某的祖父母在被害人的父亲死亡、母亲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一直担负着抚养被害人的责任,被害人死亡也是给其祖父母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若不允许被害人的祖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意味着被害人死亡后没有主张权利的人,出现“撞死人白撞”的局面,对社会来说也是负面的影响。朱烈旗 朱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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