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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 KUB Power Sdn. Bhd.)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担保合同纠纷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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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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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 KUB Power Sdn. Bhd.)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担保合同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 决书

[2004]沈中民(4)外初字第12号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 KUB Power Sdn. Bhd.),住所地:马来西亚吉隆坡市雅浦关路12号KUB.Com大厦21层,邮政编码50450.(Level 21,KUB.Com,12 Jalan Yap Kwan Seng,50450 Kuala Lumpur ,Malaysia)

法定代表人:哈斯布拉。本。阿布杜。扎里尔(Hasbullah Bin Abd Jalil),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丛青、李清,系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郭心敏,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科群,女,1965年2月1日出生,中国国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会武街51号322.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 KUB Power Sdn. Bhd.)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夏婷婷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文彬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15日和10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丛青、李清,被告委托代理人邹科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根据协议,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预付款374,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口电力设备。1997年6月4日,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向原告开具了No.APS2297012保函,承诺如原告提出退款要求,将退还原告374,150美元。此后,原告按照协议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374,150美元,但双方约定的进出口交易未能得到执行。1998年2月27日,原告根据保函的规定正式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了履行保函的书面要求。但由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裁定冻结了保函的执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未能按保函规定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1999年3月18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与被告合并,其债权债务完全由被告承继。2002年1月9日,在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经自愿撤回起诉且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保函的裁定的效力终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但余额174,150美元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尚未支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函金额174,150美元,及自2000年9月13日到上述金额全部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采购定单及其附件,证明合法开立的独立保函;

证据2,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1997年6月5日传真,证明同上。

证据3,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保函和保函有效期延长的电传,证明事实同上;

证据4,开立信用证的银行电传,证明事实同上;

证据5,原告1998年1月4日函,证明原告按要求履行,但没有收到付款;

证据6,原告1998年2月27日函,证明事实同上;

证据7,投资银行沈阳分行1998年3月23日电传,证明事实同上;

证据8,马来西亚华侨银行1998年4月17日电传,证明事实同上;

证据9,科雷斯坦兹国际银行电传,证明事实同上;

证据10,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份,证明事实同上;

证据11,律师函,原告催促保函项下的金额,证明事实同上;

证据12,被告付款银行往来电传,证明被告曾支付20万美元;

证据13,被告汇款申请书,证明事实同上;

证据14,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介绍,证明光大银行与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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