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上诉人刘宗光因侵权纠纷一案思维导图

上诉人刘宗光因侵权纠纷一案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我养你 浏览量:02023-03-10 04:38:17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上诉人刘宗光因侵权纠纷一案思维导图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上诉人刘宗光因侵权纠纷一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上诉人刘宗光因侵权纠纷一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672235f223f5049aed7fff900e7d701

思维导图大纲

上诉人刘宗光因侵权纠纷一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判决书

(2005)蚌民一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宗光,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武桥镇丰刘村。

委托代理人胡海,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伟,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霞,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五河县城关镇大桥路面粉巷11号。

委托代理人邓衍璐,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宗光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五河县人民法院(2005)五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宗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海、崔伟,被上诉人吴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衍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2月19日,刘宗光从吴霞经营的巨力农机销售中心购买农用运输车一辆,单价52400元(发票上的购车款开成26000元),现付15400元,下欠车款37000元约定月利率1%,当年4月19日付清,逾期不付月息则按2%计算。此后,刘宗光分别于当年3月9日还款15000 元,8月2日还款2000元。8月17日双方再次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刘宗光欠车款20000元5日内还5000元,8月底还5000元,9月底还清,如不还清车子开到巨力农机销售中心抵押,利息一分一齐还清。后刘宗光又于当年8月21日还款5000元,10月9日还款4000元,下欠11000元车款至今未还。期间于2005年3月12日,刘宗光的车子由其小孩的舅父开到五河拉砂子,吴霞让王志田将该车开回巨力农机销售中心,刘宗光起诉来院。诉讼期间吴霞向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刘宗光所有的NJ23/71001号农用运输车一辆并提供15000元存款予以担保,原审法院依法进行保全,查封了该车并交由刘宗光保管使用同时冻结了担保的存款。庭审中刘宗光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称车已返还故不再主张返还车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每月2496元,但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担保行为尚未生效,其要求以原告所有的农用车做履行担保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驳回刘宗光要求吴霞赔偿损失4992元的诉讼请求;二、刘宗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吴霞车款本息合计14000元;三、驳回吴霞要求刘宗光以皖NJ23/71001号农用车做履行担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其他诉讼费用375元,计1625元,由吴霞负担 1365元,刘宗光负担260元;反诉费570元,其他诉讼费用230元,计800元,由刘宗光负担。保全费150元,保全实支费250元,计400元,由刘宗光、吴霞各负担200元。

宣判后,刘宗光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程序违法,被告提出的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相同的事由,不构成反诉,不应合并审理。2、吴霞扣押车辆,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3、由于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交付的车辆,车辆价款也变更为26000元,因此车款已经还清。

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争议焦点是1、吴霞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反诉,本案是否应当合并审理;2、吴霞扣押刘宗光的农用车是否造成损失;3、刘宗光是否应当支付吴霞车款本息合计1.4万元。

本院认为,

一、吴霞的诉讼请求构成反诉,本案应当合并审理。

吴霞提起的反诉与刘宗光提起的本诉在诉的理由上有牵连,吴霞提起的反诉有可能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因此本案构成反诉,应合并审理。

二、刘宗光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宗光于2004年8月17日,在与吴霞达成的还款协议中承诺“余下壹万到九月底还清,如还不清车子开到巨力农机销售中心抵押”,二审庭审中,刘宗光认为作出该意思表示系因为受到胁迫,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宗光诉讼要求吴霞赔偿其经济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数额。刘宗光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刘宗光尚须支付吴霞车款本息合计1.4万元。

刘宗光上诉提出吴霞擅自变更了双方约定的农用车型号,车价因此亦有变更,应依发票上记载的2.6万元为准。刘宗光为支持上诉理由提供有丁力(吴霞丈夫)于 2004年2月6日出具的押金收条一份,其上记载了车辆的单价及车辆大小、发动机型号等相关数据。机动车登记表一份,其上记载的车辆的外廓尺寸等数据。还提供2004年3月9日出具的BM4010PD型号车辆的价款为2.6万元的发票一张。吴霞答辩时认为,刘宗光虽于2004年2月6日向巨力车行订购了车辆,但之后双方又变更了约定,于2004年2月19日以5.24万元成交了BM4010PD型号农用车一辆,办理手续时出具发票记载价款为2.6万元,是为减少税费所用。吴霞为支持其理由,提供有形成于2004年2月19日并不断补充记载至2004年10月9日的欠条一份,还提供有2004年8月17日与刘宗光达成的还款协议一份。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只是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从刘宗光于2004年3月9接收农用车时,在欠条上亦按照车款5.24万元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在2004年3月份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牌照后继续履约还款义务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刘宗光以5.24万元购买BM4010PD 型号农用车一辆的契约,吴霞的辩解理由成立。按照双方对剩余车款孳生利息的约定,及吴霞的反诉请求,刘宗光应当偿还吴霞车款本息1.4万元。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刘宗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立军

代理审判员熊爱军

代理审判员刘俊杰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许翔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广播电视奖项及评奖标准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广播电视奖项及评奖标准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广播电视奖项及评奖标准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4210651fa3a78355ac9f5101bb2c616

光和影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光和影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光和影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f4c9606f70a3f8d98ec4d65695dc3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