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2)5号法释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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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院管辖。
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四、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
一、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
二、涉外房地产案件;
三、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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