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到期,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的过程中,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已经到期的债权对其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导致第三人对本案债务人清偿。那么,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呢?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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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审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法院可以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执行是企业债权清理的最后一项工作,也是将债权转化为现实财产的最重要过程。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债权人在其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企业在执行程序中应注意几点:
1、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越早申请执行,债权受偿的机会越大;如果逾期申请执行,法院将不予执行。
2、应当收集、提供或申请法院调查债务人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具体包括通过房产国土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部门、车辆船舶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工作单位、住所地村(居)委会等进行调查。如果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中止执行;执行中止后,如果发现债务人新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债权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