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房产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屡见不鲜,如果双方无法进行协商的,往往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法院需要视案件情况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那么为房产向法院诉讼费用如何,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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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产向法院诉讼费用如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收费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
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到11313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以超额递减率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将各段结果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的数额。
(1)败诉人负担。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也是我国诉讼费用负担的最基本原则。因为诉讼的发生,往往是由败诉的—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实施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由此而开支的诉讼费用理应由败诉人负担。
(2)按比例负担。《收费办法》第19条规定,双方都有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按当事人在案件中各自责任的大小,决定双方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按比例负担实际上是败诉人负担原则的体现。
(3)人民法院决定负担。这一原则适用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产生离婚纠纷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决定离与不离的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在离婚案件中,难以确定败诉方。因此《收费办法》第X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4)原告负担。《收费办法》第23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这是因为,撤诉本身说明原告提起的诉讼没有必要进行下去,同时又考虑到撤诉有利于息讼。因此,无论原告自己撤诉,还是因谅解对方而撤诉,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负担,但采取减半收取的办法。
(5)协商负担。这—‘原则适用于调解结案的案件。《收费办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凋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自行负担。《收费办法》第25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行为所支出的费用,不论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是否败诉,都应当由该当事人负担。这一原则对于促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慎重实施自己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所谓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是指严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并给其他诉讼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1)当事人一方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说明上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败诉,因此,第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2)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之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应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中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当然也应视为撤销。因此,对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一并协商解决负担问题;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决定。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重审后,人民法院应根据重审结果,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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