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期间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时间。比如立案的期间、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上诉期间等。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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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期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予以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在计算期间时,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一个小时不计算在48小时之内。即如果提出申请是在上午八点,则应从上午九点开始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
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一年。如果开始计算的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届满之日为2006年3月28日。
节假日为法定节假日,比如星期日、国庆节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规定的放假或者休息日不在此限。比如,期间本应在1月1日届满,但1月1日为法定假日,那么1月2日为期间届满日。节假日如果不在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在期间中间的,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比如,期间以1月2日为届满日,虽然中间有元旦假期,但计算期间并不扣除1月1日,仍以1月2日为届满日。
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期间。比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第八天通过邮局寄出了上诉状,交邮十天后,人民法院才接到上诉状,这十天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或者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人民法院不论多长时间后才收到,都不算超过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