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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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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诉讼管辖,审判制度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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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事诉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范围-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

四级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于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特殊情况(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不适用

小额程序

只有适用简易小额程序的案件才是一审终审

“一般程序”和“小额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合议

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注意“审判人员“和“审判员”的区别,审判人员中还包括人民陪审员

独任制

回避

审判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勘验人员适用回避制度

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口头提出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

一般

应当“公开”

特殊

依法不公开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法律另外有规定的

依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审判结果

一律公开宣告处决

民事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

第一审案件

中级

本辖区重大影响、重大涉外、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

本辖区内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

全国有重大影响/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普通/一般

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

原告就被告

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

自然人

户籍所在地

法人/其他组织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或者登记地

经常居住地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多人涉诉原则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几个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别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说明: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船舶碰撞/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海难救助费用

救助地

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

航程终止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法律强制规定某案件必须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不动产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继承遗产纠纷

特别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被告住所地都可以

专属

不动产所在地

协议

可协议的纠纷类型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

说明: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但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

禁止踢皮球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能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民事权利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行使权利

权利收到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

时效届满

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

一般的请求权

不适用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支付“存款”本金+利息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民法典的特殊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和义务人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3年”

最长

权利被侵害之日

“20年”,不发生“中止、中断”有特殊情况法院可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侵权行为

伤势明显

受伤害之日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确诊之日

约定履行期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未确定履行期限

能确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

一般情况

债仅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

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以不作为为义务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附条件

条件成就之日

附期限

期限到达之日

无、限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国家赔偿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

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 【老侯提示】未满18周岁主张权利也受法律保护

同时满足“知道或应当知道”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法律效力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法定障碍 (客观原因)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最后6个月

①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②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直到该障碍消除

法律后果 (暂停+6M)

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法定情形 (主观原因)

法定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连带债务

对连带债权(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法律后果 (归零+3Y)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消灭,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的提出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新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法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诉讼参加人、审判程序、法院调解、执行程序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代理人

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起诉的法定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开庭并“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简易一般诉讼程序

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开庭

①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②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可简易的程序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缺席审判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

审判制度

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

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不适用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②发回重审;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⑤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简易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前提

满足适用简易程序条件且金额较小

应当适用: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 约定适用: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

不适用情形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②涉外案件; ③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④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⑤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简化程度

可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老侯提示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老侯提示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期

①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二审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老侯提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

前提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谁可以提出再审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老侯提示】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不走回头路。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法院调解

可以调解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不得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老侯提示】区别“离婚案件”与“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调解生效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1)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 (3)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5)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执行程序

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强制执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期间

一般情况

起算点: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限:2年

分期履行

起算点: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期限:2年

未规定履行期间

起算点: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期限:2年

【老侯提示】申请执行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超期申请

1)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3)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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