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动力区执法局把李某家搭建的阳台当作违法建筑强行拆除,李某认为执法局下达的拆除决定与事实不符,将动力区执法局告上了法庭。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50元的案件受理费由执法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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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决定事实不清居民不服对簿公堂
据李某的代理人王显富介绍,今年73岁的李某和老伴儿1983年搬进了动力区哈平路省建一公司家属楼。出于保温、防盗考虑,1986年,李某在自家一楼的窗户旁边搭建了一个阳台。
由于当地当时没有审批部门,况且李家的居民楼又处于郊区,搭建的阳台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诉讼期间强行拆除法院判执法局违法
王显富说,李某认为执法局给自己下达的拆除决定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两户邻居家的阳台是借用李家的阳台山墙搭建的,为什么拆除决定认定的自家阳台搭建时间竟然比邻居家阳台搭建的时间晚这么多年。还有,自家搭建的阳台是人们可以乘凉、晒太阳或远望的场所,不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物。执法局认定的标的物根本就不存在。
基于以上两点,李某对该拆除决定不认同,一直没有自行拆除。并将动力区执法局告上了动力区法院。
今年6月份,动力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但在法院调查取证审理期间,动力区执法局于7月4日出动10余名执法人员,开着铲车来到李家,用大铁锤和气割枪,强行拆除了李家的阳台。
执法局的行为令李家非常气愤。李某说:“我们已经起诉到法院,执法局凭什么在诉讼过程中越权违法进行强拆?”
经过审理,动力区法院认为,李某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在其居室窗前搭建阳台,且一直未办理审批手续,其行为显然违法。但动力区执法局作出的拆除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即搭建时间和标的物的认定均有误,令李某拆除的证据不足,应重新作出拆除处罚决定。
鉴于该违法建筑物已被动力区执法局拆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动力区法院作出判决,动力区执法局为李某作出的拆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动力区执法局承担。
动力区执法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哈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李某表示,虽然胜诉,但他还要拿起法律武器,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讨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