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民事诉讼案件都会有管辖的法院,管辖的分类是有规定的。什么是民事诉讼裁定管辖?民事诉讼裁定管辖分类是什么?民事诉讼裁定管辖管辖权异是什么?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民事诉讼裁定管辖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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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裁定管辖分类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称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
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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