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地方,涉及的案件数不胜数,那是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要找到法院去呢?其实不是的,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是有规定的,之前民事诉讼法还修改了一些内容,那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有哪些呢?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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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有哪些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影响案件的地域管辖。例如,当事人住所地的变化、经常居住地的变化、法院辖区的变化,这些都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1、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划分标准:民事诉讼用三结合标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司法实践按诉讼标的额大小划分各级法院的具体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两重大一确定
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3、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例外,即被告就原告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特殊地域管辖
①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②定义: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5)9种特别管辖的案件。
责任编辑:秋小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