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必须是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人,没有利害关系则不能成为本案当事人。今天树图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0c481ae72ed6b3693fa029f41888222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双方;广义的当事人则不仅包括原告、被告双方,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另外,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因此,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独立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成年时开始,于宣告无行为能力时丧失,或者于死亡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随其权利能力的开始、消灭而开始、消灭。非法人团体没有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但法律允许它的代表人以其名义起诉、应诉,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使之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