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当事人与非讼当事人。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辨析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辨析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f13d94f88ddd3c3620b4550e7e522b7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辨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民事诉讼法学当中,诉讼当事人是为解决民事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而非讼当事人是请求法院对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予以确认的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诉讼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或原审上诉人、被上诉人,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非讼当事人包括特别程序中的起诉人(选民资格案件)、申请人(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申请人。
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中还有广义当事人与狭义当事人的区分。狭义的当事人为原告与被告或单一的原告与被告,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这种划分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第一,界限模糊。所谓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或是为原告,或是为被告。共同诉讼人或为共同原告,或为共同被告;诉讼代表人从理论上讲,或为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或为被告的诉讼代表人,并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外的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代表人。
第二,不能反映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人亦为当事人,而传统的广义当事人与狭义当事人的划分中,仅将诉讼代表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从而遗漏了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当事人。
第三,没有实际意义。将狭义的当事人界定为单一的原告与被告,虽然使得狭义当事人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的界限得以澄清,但由于所有关于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义务在整体上均适用于处于原告或是被告位置的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制度只是着重规定其内部关系,这种划分方式也就显得不具有实际意义。
三、程序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