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大概有三类,到底是哪三类呢,具体案件的执行在各级法院又是如何划分的呢?今天将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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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院可以审理案件粗略分为三大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根据《宪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其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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