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呼兰区的网友于某学向人民网投诉称,“家住绥化的张某义借钱不还,还倒打一耙说我根本没借给他钱,并用假证据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就凭这个假证据违法判决,导致自己200万人民币及1万美金至今无法追回”。对此,哈尔滨市中院给出回复,表示“凭假证据就做出判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同时表示“有多种司法救济途径,建议投诉人直接去中院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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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学在投诉中称,“2006年12月25日,与自己相识的张某义因无钱治病向其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美金1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并签订了协议。后来当自己需要用钱向张某义讨要借款时,张却说‘当时虽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你并没有支付借款,所以我不应该偿还你的借款’”。自己无奈之下将张某义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2008年7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义偿还于某学的借款及利息,8月12日,张某义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我发现法院出具的张某义8月12日上诉状并不是张某义本人的签字和指印,遂提出异议,并申请对该上诉状和10月21日这天张某义亲自签字和按的指印进行鉴定。但法官在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就做出了‘于某学并没有支付借款,张某义不应偿还其借款及利息’的判决”。
于某学表示,他曾申请黑龙江省边防总队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2008年8月12日张某义的“授权委托书”,和2008年12月26日法院笔录上张某义的签名、指印进行比对鉴定。“鉴定结论为2008年8月12日‘授权委托书’和2008年10月21日张某义在法院笔录上的签字指印并不是同一人所留。”
对此,哈尔滨市中院工作人员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称,应该不会出现该网友所说的“法官明知当事人申请鉴定授权委托书签名真伪却不予鉴定直接判决”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没有见到卷宗,所以无法了解此案的审理过程,也无法对此案的判决发表意见。”但他同时表示,“网友所说的这种情况有可能是法院已经对授权委托书签字指印进行了核实,认定没有问题后做出了判决,但没有与该网友进行及时的沟通,于是导致产生误会。”
该工作人员表示,法院设有信访办,每周二上午还有“院长接待日”活动,有多种司法救济途径可供选择,当事人如果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异议,建议直接到法院进行申诉。“如果申诉过程已经走完依然有异议,可以在院长接待日直接向院长申诉,法院会调出案件的卷宗,组织业务骨干和庭长评查案件,如果审理有误,法院会有错必纠,审理无误,也会与当事人联系,解法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