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执行‘难’和‘乱’问题还比较突出,不仅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迫切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今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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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红介绍,近年来,群众到检察机关反映法院违法执行、执行不公的问题逐渐增多。除了个别执行工作人员不依法定权限或程序开展执行工作,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甚至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情况时有发生外,深层次原因是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监督的规定存在缺陷,只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没有明确规定监督范围包括民事执行活动,导致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由于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开展。
郑红说,从实践看来,检察机关开展的民事执行监督实践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他介绍,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下,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实践活动,如,广东省检察机关2009年至2010年共办结民事执行监督案件828件。“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该是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另外,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确立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郑红表示。
他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增加“执行程序监督”一节内容。
“民事诉讼法立法过于原则,检察监督范围模糊,监督手段不足,导致不能及时、有效地纠正错误裁判。”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3月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邓川表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逐渐增多,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检察监督制度。邓川介绍说,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程序均属民事审判程序,因此检察机关有权实行监督。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也确定了“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明确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两项改革任务,“这既是司法实践迫切需求,也有相应的立法依据,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在邓川准备提交的关于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检察监督制度的议案稿中,他建议立法完善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明确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案件的检察监督制度;建议完善和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手段、操作规程,合理确定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针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抗诉。发现法院审判活动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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