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名人代言广告作为时下一种普遍现象被商家看好,但它在给厂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名人本身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针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和对广告市场的干扰,文章从如何界定虚假广告、法律现状、救济方式及如何杜绝此类问题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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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虚假广告;名人;代言;法律责任
近年来,广告市场发展迅猛。据有关部门统计,从2(X刀年到2(X)5 年,全国广告营业额年平均增长14 .8%,2加5 年达到1416 亿元,位居世界第五。然而,当前夸大宣传的虚假违法广告虽屡经整治仍随处可见,广大消费者受虚假违法广告误导的现象不在少数,有的甚至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极大损害,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仅2(X巧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涉及广告虚假宣传的投诉548 3 件。最近,名人代言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被频频曝光,导致名人代言广告的话题再度引发广泛关注。本文就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虚假广告的含义从我国有关广告管理规定来看,1987 年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及19 4 年颁布的《广告法》都有多处涉及虚假广告的内容,只是没有使用虚假广告这一完整提法。19 3 年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应从两个方面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 ( 1) 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2) 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结合《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可把虚假广告作如下界定: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不真实的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采取购买行动,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它的虚假性主要表现在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几个方面。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涉及虚假广告问题,这说明我国对虚假广告这一违法现象给予了足够重视,并用行政、民事、经济、法律等手段加以制裁,同时在每年一度的节目中也将虚假广告曝光,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有所打击,缓解了一些矛盾。但对个体代言上的规定仍有瑕疵,使对该类问题的追究处于空白状态。
我国《广告法》第38 条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条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体有:广告主(生产厂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于名人只是广告代言人,不是广告主、也不属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因此,一旦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明星们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顶多就是降低了公信度、美誉度而已。
《广告法》第38 条还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作为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个体 名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名人在虚假广告中,以名人身份和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有些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购买商品或服务,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失。由于我国《广告法》及其相关规定不完善,因此,如按《广告法》来要求虚假广告的代言人 名人来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广告法》第14 条第4 款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规定: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患者、消费者的名义进行宣传。在广告中现身说法的明星,如果真的吃过某种药品、使用过医疗器械,那就是患者,就涉嫌使用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和服务作证明,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明星根本没有吃过或使用过相关产品,却公开充当代言人,并宣传其功效,就会误导社会公众,涉嫌欺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 0 条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构成侵权,代言人的行为就是一种共同侵权的行为。因为这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正是有了公众的支持,他们才有了被纳人广告主视野的可能性,不少人正是因为先相信代言人,再去使用该产品的。因此,按经济学上的付出与所得平衡原则、法律士的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明星应该对公众承担一定的责任。明星们拿着不菲的广告片酬,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作虚假表述,在民法上构成了欺诈,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完善广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不影响广告业的正常发展和繁荣的前提下,应对代言人个人的责任适用连带补充责任,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后仍不足赔付的,代言人在不能赔付部分及收取的代言报酬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广告法》38 条后加上一款,即:个人明知是虚假广告,仍向消费者推荐,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后仍不足赔付的,在不能赔付部分及收取的代言报酬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前段时间曾有人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的《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然而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广告法》的修改还没有列人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而是列人了国务院法制办的调研计划。
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广告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广告监管与新闻出版、广电、药监、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对广告市场进行综合治理,整顿广告市场秩序。加大对广告的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管力度。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查员的职业素质,增强其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网络,健全广告监测体系。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执法力度,强化对媒体发布广告的监管,明确其连带责任。责令媒体对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自我澄清,严重违法的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社会知名人物,要坚决进行曝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坚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所发布的广告进行严格审查,切实把好广告播出的最后一道防线。广大公众人物要珍惜自身荣誉和形象,不要充当误导消费者的帮凶。广告协会要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维护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清洁广告市场环境。在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方面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代言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对虚假广告行为的鉴别能力。呼吁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追星,发现有虚假广告行为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工商、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举报,或者反映给消费者协会。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量存在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象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广告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对此类虚假广告进行明确的认定,并从根本上杜绝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净化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