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判决书不满意,如果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争议的,当事人是有申诉权的。申诉刑事案件是有一个复查期限的,那么刑事案件复核期限?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来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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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复核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申请刑事案件复核需要的材料依据复核的情形而定,一般需要申请书、原决定书、通知书等。
审查起诉的案件范围:
已经侦查终结而没有被撤销的案件,无论是公安机关等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侦查终结的,还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自 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都必须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
受理的期限: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 讼规则》第244条)。
(1)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 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六机关规定”第34条)。
(2)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 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3)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 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4)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 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5)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两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