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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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故意伤害罪及甘某诉赖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辩护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受被告人赖某的委托,担任其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对现场进行仔细的观察,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分析证人证词。现在又参加了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现作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望能采纳。
1、赖某承包的不是本村的柑桔园,该篱笆不是赖某与甘某共用的篱笆。
检察院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赖某在本村承包的柑桔园与同村人甘某夫妇承包的柑桔园相邻,且有一段篱笆共用。被告人赖某为图进出方便,在共用篱笆上拆开了一个园门,由此引起甘某夫妇不满而产生纠纷。”这里就有两个认定事实错误:其一,赖某不是在本村所承包的桔园。而是与邻村百罗村井坑队承包的桔园。其二,赖某所开园门的篱笆并不是与甘某共用。而是百罗村井坑队与自然村学道队的分界线。从彩色照片中可以清楚看出来。具体的位置是这样的:篱笆的东边是百罗村井坑队的耕地,即是现在赖某承包来种植的桔园,篱笆的西边是一条学道队的约三米宽的机耕路,再西边是约六、七十厘米的水沟以后才是甘某的桔园。实际上,赖某开园门的篱笆距离甘某的桔园边缘至少有3.6米。怎么说这条篱笆是赖某与甘某共用的?赖某在该篱笆上开园门跟甘某没有半点关系,甘某的不满和进行干涉纯属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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