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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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 0 08)闸刑初字第4 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女,1 9xx年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某某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本市xx路xxxx弄xx号xxx室。因本案于2 008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 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欣,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 008)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于2 008年6月1 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新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因不满其女y与他人的恋爱关系,多次与xxx发生争执。2 008年1月8日1 9时许,被告人xxx在家中再次与y发生争吵,遂心生愤恨。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趁y在家中熟睡之机,先后以菜刀砍其头部、热水浇其面部及全身多处、再以毛毯捂其头部等方式致y不省人事。被告人xxx误以为y已被其杀害,遂将作案工具菜刀和带有血迹的衣物等证据打包后从家中阳台扔进x河后即逃离现场。被害人y醒后拨打110报警。经司法鉴定被害人y的伤势构成重伤。被告人xx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确认被告人x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xxx具有自首和认定限定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定减轻情节;(2)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社会危害性较轻;(3)被告人在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后,有很强的悔罪心理;(4)被害人的过激言行是导致被告人错误行为的原因,目前被害人已原谅了被告人,要求对被告人x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与被害人y系母女关系,因被告人不同意女儿y与有妇之夫间有不正常恋爱行为,曾多次劝导未果。2 008年1月8日1 9时许,被告人xxx在家中再次规劝、阻止女儿y与之交往,为此,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害人y的言行,使被告人xxx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至次日凌晨2时许,当被害人y在客厅沙发上熟睡后,被告人xxx先后用菜刀刀背砍其头部、开水浇其头面部,当被害人痛醒挣扎时,被告人又用毛毯捂其头部,致被害人y不省人事。被告人xxx误以为y已被杀害,遂将作案工具菜刀和带有血迹的衣物等证据打包后扔进x河内,并留下遗书欲逃离本市后自尽。凌晨4时5 0分左右,被害人y在苏醒后拨打了“11 0’’报警。经司法鉴定被害人y构成重伤。
同年1月9日8时许,被告人xxx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自动投案,并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y的多次陈述;证人a、s、h、z、l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y的验伤通知书、病历记录、出院小结、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为被告人xx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及物证、被告人xxx行凶后留下的书信两封;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破案经过的工作情况、情况说明以及“110”接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书证、物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xxx的多次供述及被告人xxx和被害人y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x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法 律 快 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