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性命攸关,案件质量至关重要。当前,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质量总体看好,但少数法院刑事案件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仍然偏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证据的 审查和认定存有偏差。个别审判人员和领导不研究刑事诉讼证据,不讲证据规则。法官不保持中立地位,对于一般案件,无视相对公诉机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偏向于公诉方,偏离于辩护方,从“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的视角看待和认定案件事实,检察机关指控什么就认定什么,从而导致轻罪事实作重罪事 实认定和无罪事实作有罪事实认定,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又往往不会抗诉。对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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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和认定务必坚持“五个必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针对上述证据审查和认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干警一定要不断强化现代司法理念和人权证据意识,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格审查证据的关联 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力争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为此,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务必坚持下列“五个必须”。
一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清晰明了。刑事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审查是从微观到宏观的动态过程,而对其性质、程度的判断、认定则又是从宏观走向微观。现在不少的领 导、公务员及司法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微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而不是采取宏观、辩证的动态和法律的观念去认识。这就难以判 断证据是否清晰明了,极易导致错案。
“定型”是指案件事实有证据固定,使被证明的事实坚定不移,尤其是被证明的主要事实处于静态,不会变动、不能变动。只有案 件事实定型才能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和法律属性。“同一”是指在证据的认定上排除了推断性,可能性,只有惟一性,即排除了各种合理的怀疑,使侦、控、辩、审 认同归一,不生异议。要不断强化“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当案件事实和证据“存疑”,并处于“两可选择”的时候,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当 被告方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时,要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侦查机关予以举证。若侦查机关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则对被告方的辩 护意见应予采信。
三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庭审质证。
证据锁链构成事实,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缺乏证据就无法构成证据锁链,无法构成证据锁链的证据属于证据不足,证据不足就是 事实不清。因此,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作出甄别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 断。对于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刑事非法证据如何采信的问题,“两高”规定,言词证据属非法 证据的一律不予采信;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是否采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审判中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采 信。同时,法官不宜自行收集证据,尤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确保中立和公正。
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重视犯罪事实的查证,而忽视非犯罪事实(如年龄、是否怀孕和悔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等)的查证, 认为只要犯罪事实清楚就不会判错。实际上,对案件的正确判决,既取决于犯罪事实的大小、轻重,更取决于全部案件事实。案件危害性的大小是案件的综合反映, 并不仅仅是犯罪的行为和结果,这一点我们多数同志认识不到。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刑罚的轻重虽然应当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但确实也要注重刑罚的目的,强调行 为人的主观恶性,从社会效果的要求来讲还要适当考虑社会舆论和群众反映。这些情节不是犯罪事实的本身,但都是构成犯罪危害程度的有机部分。这就要求审判人 员在审判过程中一定要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只有这样,才能定性准确,责任分明,罚当其罪。此外,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认真审查。要运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法 建议被害人和公诉机关列齐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人,以确保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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