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取保候审手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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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取保候审手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书面形式向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2.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4.取保候审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的当天,看守所可以放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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