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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是同时审理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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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如果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行为收到了物质上的损失,可以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是同时审理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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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事附带民事是同时审理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刑事附带民事是同时审理吗

是。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

开庭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是因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

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审理,刑事部分的理结果直接影响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

反之,如果经审理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被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态度、表现等又可能影响对其具体量刑。

因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部分无论是公诉还是自,人民法院均应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三、现行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不足与缺陷

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论从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严重不足与缺陷,不仅表现在两大诉讼法的外在失调,而且更体现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内在的冲突与排斥,使立法者设想的“节省精力便利诉讼”的程序设计目的未得到实现。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外在失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在相当大程度上被刑事诉讼所吸收,如在立案、审理、期限、上诉等程序上,均应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定或制约,而且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程序选择权,致使产生冲突,而民事诉讼法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体现了民事主体平等之原则,因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着失调。

1、从诉讼主体上看,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间赔偿主体受被告人的限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刑事被告,而且必然是到庭的被告,因而刑事诉讼并不存在缺席审判制度,致使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由于未受到刑事审判而逃脱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近年来立法和司法解释已注意并增加诉讼主体,但实践中利用甚少,这与现在民事诉讼主体范围存在失调。

2、从请求赔偿范围上看,现行民诉法当事人不仅可请求物质财产损失,而且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或间接损失,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却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导致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3、从审理期限看,现在民事诉讼审理期限为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从属于刑诉法,周期较短,不利于当事人的举证。

4、从对被害人权益保护措施上看,民诉法规定了财产保全,评估等一系列措施,而附带民事诉讼却不适用上述措施,而独创了赔偿时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

5、从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规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间,而民事诉讼赋予当事人举证时间的设置利于双方举证。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与排斥

1、从价值追求上看,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公权,处处体现着国家公权强制的烙印,而民事诉讼则体现着人人平等,保护私权的价值目标,而从我国社会结论看,长期存在刑事附带民事理念,无论从立法或司法,刑法的权威观念根深蒂固,而民事诉讼观念淡漠,从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以弥合两种价值的冲突与排斥。单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上看,对民事诉讼理由往往一笔带过,就是一个明证。

2、从证明标准看,刑事诉讼法追求犯罪事实的绝对真实,即力求从证据上绝对还原真相,而民诉法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当然也不排除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差异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排斥。

(三)、修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想

如前所述,既然我国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那么是继续完善还是取消附带民事诉讼、实行刑、民诉单独处理的模式,值得探讨,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可以考虑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采用建立国家刑事被害人救济补偿制度,同时赋予被害人单独的民事诉讼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设立国家刑事受害人补偿制度

国家通过设立刑事受害人的补偿金,可以通过国家救济专列部分,社会捐助及对犯罪分子没收财务及罚款上缴等方式,设立国家刑事受害人补偿金,同时根据犯罪补偿金及受害人状况制订出详细的补偿范围,使受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的国家补偿,以实行社会的公平正义,已有部分地方进行试点。

(二)赋予受害人单独的民事诉讼选择权,而不必是选择刑事诉讼

刑事受害人可以选择单独的民事诉讼请求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给自己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可以确定以下几个诉讼特别规定

1、刑事受害人享受国家法律援助,免收诉讼费用。

2、民事诉讼原则上不受刑事诉讼的限制,但必须由刑事来确认民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刑事的终结后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笔者相信,通过刑事、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可以刑事被告人和受害权利保障,以达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与平衡。

引用法条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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