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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程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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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进行委托鉴定过程当中,它是可以通过法院的受理进行处理的,根据我国司法鉴定,在一些相关程序中也要提出一些议论,同时也要了解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科学,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程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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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程序

检察机关、机关、人民法院对请求方的判定请求决议判定后,应当依据诉讼类型和案子状况采纳不同方法选聘判定安排和判定人。刑事诉讼在侦办初期的判定一般由侦办机关直接指使或延聘判定安排或判定人进行判定。在侦办后期及诉讼中的判定则有必要考虑请求方的意见。民事诉讼中进行判定托付要由人民法院与两边当事人一起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规则, 当事人请求判定经人民法院赞同后,由两边当事人洽谈断定有判定资历的判定安排、判定人员,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司法复核判定的条件

判定委员会复核判定适用于以下三种状况:

(1)判定不合的最终判定。在同一裁判活动中,两个以上判定安排就同一问题的判定要求做出底子不同的判定结论,当 事人、人等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判定委员会判定,或许承办案子的司法机关主动决议提请判定委员会判定。这种和谐判定不合的判定是判定委员会的主 要使命;

(2)受理特别的指定判定。有的案子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不宜交其他判定安排判定,直接由司法判定委员会判定;

(3)受理单个疑难案子的判定。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子进程中遇到单个案子中的专门性问题,判定难度极大,其他判定安排力量有限,直接或通过相应途径提交判定委员会安排优势技术力量进行攻关 性判定。

复核判定的条件,各省立法中存在差异:

《吉林省司法判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则:“同一案子出现两个不同判定结论需求从头判定的,由司法机关托付市(州) 或许省司法判定委员会判定。”

《河南省司法判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则:“从头判定可以进行两次,第一次从头判定后,司法机关对判定结论有贰言的,应当委 托司法判定专家委员会判定;当事人有贰言的,经司法机关决议,可以托付司法判定专家委员会判定。”

《黑龙江省司法判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则:省司法判定 委员会受理下列判定,即省级司法机关判定安排或省级社会专业判定安排难以作出判定结论的;省级司法机关判定安排或省级社会专业判定安排对同一案子的判定结 论有争议的;通过两次从头判定对判定结论仍有贰言的;外省司法机关托付判定的;省内有影响的严重、特大案子的判定,需求省司法判定委员会直接受理的。

三、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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