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办理的案件过程中形成法律文书与证据材料的内容,那么刑事案件侦查卷宗模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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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卷宗模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立卷标准
(一)刑事卷宗的分类
1、正卷第一部分,诉讼文书卷(包括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单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合并一卷;共同犯罪案件,如诉讼文书材料超过200页的,可以将综合性材料与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材料分别立卷,技术性鉴定材料单独立卷。
2、正卷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卷。一案涉及多罪的,如超过200页,可以按涉及的罪名分别立卷。
3、副卷,侦查工作卷。
(二)卷宗分册编号的排列序为: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侦察工作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
(三)凡撤销案件或未能移送审查起诉,需要归档的案件,应制作案情说明表、制卡人登记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内目录之后,制作卷内备考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宗封底之前。正卷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可以合为一卷(正卷),如超过200页较多的,仍可分别立卷。
(四)卷宗装订要做到整齐规范,符合立卷归档要求。卷宗应下齐和右齐。一律装订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每孔间距10厘米,孔边距左延1.5厘米。每册都要从“1”开始编页码,页码写在右上角,如文书材料的背面有字,页码写在左上角。大小不一、残
损破缺的材料,要进行裱糊或作裁剪、折叠处理。
二、装订顺序
(一)诉讼文书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主办警官签署意见表(不编页号)
3、卷内目录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5、立案决定书
6、传唤通知书,拘传证,询问通知书
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8、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9、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0、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11、复议决定书
12、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13、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6、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7、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18、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保证金凭证,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19、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20、通缉令
21、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22、技术性鉴定材料,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专业技术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责任认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书、检验材料。
23、移送案件通知书
24、指定管辖决定书
25、起诉意见书
26、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27、不起诉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28、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29、撤销案件决定书
3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31、卷宗封底
(二)、证据材料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证明、前科材料
4、现场勘查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
5、盘问笔录
6、提讯证
7、讯问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
8、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
9、询问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11、解剖尸体通知书
1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3、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
14、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15、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没收违禁品收据
16、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
17、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
18、物证、书证及照片(视听资料随案移交)
19、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20、卷宗封底
(三)侦查工作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侦查终结报告
4、呈请报告书及法律审核手续(按时间顺序排列)
5、健康检查笔录
6、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7、侦查工作方案及呈请领导批示
8、讯问计划、研究讨论案件记录等
9、办案协作函
10、调查计划
11、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底稿及有关领导批示的修改稿
12、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包括除诉讼使用外的侦查询问材料;来往公函、信件;有关案件线索转交通知单、移送清单;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等
13、卷宗封底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2、代理申诉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诉说冤情、进行申辩,控告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对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诉、控告,或者因受威胁不敢申诉、控告的,律师也可以主动为其申诉、控告,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