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相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把审判程序简化了,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但是,必须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必须是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哪些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下面,树图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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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四)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原刑诉法规定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以上就是关于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相关知识介绍,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无意见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有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绝对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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