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加入WTO 后在民主法治建设中急待解决的一个制度性问题。虽然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对于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 强,执法效果不统一。为此,我们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开展了公诉环节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加强调研与探讨,以求以一斑窥全豹,有益于 全面加强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制度建设,推进诉讼民主法制化进程。在现代法治社会,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程度的高低,内容的多寡,质量的优劣,效果的好 坏,不仅是社会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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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活动中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加强对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研究的理论意义??
1. 从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看,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维护我国宪法制度及其赖以巩固和发展的秩序,其直接目的则包括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方面。国家通过对参与诉 讼的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有效配置,以期达到权利主体司法利益的多元化,有效调节社会总体权利并使之相对均衡。为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参 与人的范围,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公检法三个国家司法主体的反制约,如赋予被害人除上诉权以外的所有当事人权利,增补其有 限请求权、直接起诉权等;反之,如果国家立法疏远、忽视任何一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势必会造成全体诉讼参与人对国家司法的不信任,不利于查明案情、打击犯 罪,不利于修复业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2. 从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看,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就是通过刑事诉讼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司法公正。在国际范围内,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已成为公认的 价值目标,目前欧美各国司法界主要以提高司法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期望通过提高效率进一步实现公正;而我国则不同,“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 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可见,我们 刑事诉讼急需解决的是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就 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关系而言,公正是司法独立、司法效率的前提和灵魂;保障人权则位于其它诸价值之上,是首要的根本的价值,优先于其它 价值,是其它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效率都是为了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人权,否则独立、公正和效率就无所指。可以说,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 最根本的内涵,也是衡量和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是司法公正的终极目的。??
3. 从诉讼结构看,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在控、辩、审三方主体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及诉讼运作模式等方面,仍然保留着一部分职权主义的色彩,这是由我国的法律文化 传统和现实因素所决定的。实践证明,这种以发挥专门机关依职权推动诉讼进程见长的诉讼结构,不可避免地削弱了辩护功能和个体人权,忽视了对诉讼参与人权益 的保障。因此,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主义引入了诉讼结构,使之向控辩审三足鼎立转变,这应当说是诉讼民主的一大进步。
(二)加强对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研究的现实意义??
1. 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和我国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和源动力。法治社会必定是公正司法的社会,司法公正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和健康 权能否得以保障,只有司法公正了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固,人类社会才能实现安居乐业和长治久安的法治状态。通过司法改革的有效运作,全面落实“两法”精 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和司法队伍,保证司法独立、司法高效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 一,使司法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引导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最终实现法治。??
此 外,强化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是改进司法机关工作方式,实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理论创新的有机载体,对深化检察业务改革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它是改进 工作作风、优化检察职业队伍、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佳切入点,也是推动现代司法理念形成和现代刑事法律制度创新的有益尝试。??
2. 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顺应了世界刑事诉讼发展趋势,加快了与国际司法接轨的进程。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上层建筑诸领域的全球化,新的形 势对我国的立法、司法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现行法律制度面临着更深层次的改革,司法理念呼唤着进一步的更新,执法行为、执法方式、工作机制期待着完善, 因此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的保护,必须将公正、公开、平等、效率、文明和人权保障的现代司法理念进入诉讼活动中,从而整体提升检察机关司法活 动的人权保障水平,推动我国司法国际化进程。我国加入《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一举动表明了我国政府在保障人权 问题上的积极立场。??
1. 关于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HT〗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指导,对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均作了相应规定,六部委、 “两高一部”也以《规则》等形式规定了保护诉讼参与人权益和诉讼参与人在各诉讼环节的权利。例如:《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刑事诉讼 法还对各类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如赋予刑事被害人申请回避权、有限的请求权和直接起诉权,还做出传唤被害人出庭时保障其在庭审中的各项 权利等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取保候审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权、控告申诉权、请求赔偿权、获得法律帮助权等; 赋予证人、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被)举报人、申诉人、刑事赔偿请求人等应享有的法定权利。2003年3月,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赋予了被告人 “是否适用两个意见的选择权”和“获得从轻处罚权”两项诉讼权利,加大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2. 关于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的理论探讨。〖HT〗在理论研究领域,如何保障和维护人权一直是刑事司法改革的课题之一,而且,有关司法改革的研讨,大都与诉讼人 权保障有着紧密的联系。如近年来争论的热点问题中,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程序独立价值和程序优先价值论,法律事实 和客观事实,反对和遏制刑讯逼供、律师在场权、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作用等等。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对于推进我国司法改革步伐、健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深 远的影响。虽然目前有的在理论上尚未成熟,相关配套研究还不够周延,未纳入改革方案,也未进入实质立法阶段,但是这种理论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是渐进的一个 过程,而且司法实践对于热点理论的尝试和探索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尤其是我国加入《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我国政府主动接受国际法约束的庄严承 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必然会以国内立法形式加以确立,从而全面提升国际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水平。??
3.关于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的司法实践。
近 年来,我们全面贯彻十六大报告精神,严格按照《宪法》和修订后“两法”,以诉讼人权保障为主线,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改革为动力,创新业务机制,探求保障 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完善诉讼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体系,以重点对象、重点权利、重点环节和保障经费四个方面为切入点,集中攻关,使诉讼权益保障 水平不断提升,力求诉讼公正、民主、文明。(1)我们规范了全省的公诉证据审查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常见、重点罪名 的公诉证据参考标准;规范了对主诉检察官的管理,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主诉检察官管理办法》;加快了公诉改革的规范化进程,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公诉引导 侦查取证工作规范》等。(2)结合公诉实践,在维权措施、维权制度建设和维权机制协调等方面取得了实际进展。如我们开展的“维权保障规范院建设”和“一案 双保制”,做到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审讯“三告知”和“三耐心”,严把了不起诉案件质量关,制定了《证人保护暂行办法》,有效解决了证人出庭作证等 经费负担,设立了辩护人查阅摘抄办公室,突出强化了对涉外诉讼参与人、少数民族或残疾辩护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等,实现了办案“三个一”, 即审查卷宗证据一丝不苟,办案一视同仁,案件一查到低,确保疑罪、无罪不受追诉。??
虽 然我们对诉讼人权保障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全面、充分地保障诉讼人权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围绕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还不尽如人意,主要 存在着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维权意识淡薄,认识模糊,执法存在偏差,各地维权工作开展不均衡、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不 到位等问题。??
1.将权利保障与维护司法公正相对立的思想依然存在。有人认为,强化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会对某些刑事案件的审理造成干扰,影响案件质量、增加工作量,加大了司法成本,有时可能影响办案效率和效果,诱发新的司法不公,人民群众不满意。??
2. 受到传统司法惯性的影响,执法中忽视人权保护的现象依然存在。〖HT〗目前受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司法理念和特权思想影响,在公诉环节漠视诉讼权益 保障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突出表现有:一是告知、宣权工作存在死角,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工作中利用种种理由,规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表面 似乎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但实际结果却是对法的违反和破坏。如《刑诉法》规定的告知对象,在实践中常常以各种理由被忽视,从而剥夺了告知对象的知情权。二是 对诉讼参与人的自主维权,应付推诿。如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来反映情况,认为有说情之嫌而避而不见;对被害人及家属的造访,唯恐缠身而简单处置;对律师的来 访,总以行自己方便为准;在出庭公诉中只重犯罪的控诉和国家利益的伸张上,不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在办案中,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权益保护,对自己有利 的则做,添麻烦的则推诿不做。三是对法律理解片面,忽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 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这一规定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听取被害人意见,但是在实践中,承办人往往因对此规定理解不同,执行中出现 误差。四是在审查案件中有违法使用证据的情况,对于违法证据不能及时予以排除,极个别案件中还有违法取证的情况。??
3.维权工作缺乏充足、必要的法律支持,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和工作上的偏差。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有些规定较为笼统、原则,有些诉讼参与人权益方面规定尚属空白,还缺少一些相应的制度。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检察员出席二 审法庭的任务包括“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的规定,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员往往认为该规定是为法院规定的,与己无关,也放弃了监督权。??
党 的十六大报告将“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充分表明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在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坚定 决心。以诉讼人权保障作为司法业务工作和司法改革的基调,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加快诉讼程序建设和机制建设的步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构建诉讼人权的司法保 障体系,方能不断推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我们认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创建科学合理的诉讼人权的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体系,是实现司法文明和民主法治 的必然选择。在推进诉讼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在司法理念、立法保障、司法保障和社会保障四个方面加强诉讼人权建设。??
1.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正确观念的树立,无
2.在立法层面上,一是加强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立法的统一和规范。条件成
熟 时,可以制定《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完善对诉讼参与人的立法保障。立法界可以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 有关规定,制定一部以诉讼参与人权益为内容的单行法律,该法律汇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各类参与人的诉讼权益,以通则和分则两部分来编纂。“通则”可规定 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的目的、原则、概念、主体与客体、司法援助、国家赔偿、本法的地位、作用及效力等,分则可规定主体与客体范围(司法机关与部门、各类诉 讼参与人的范围),诉讼权益保障的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诉讼权益保障的实施时间,实施方式和冲突协调等方面。??
二 是加快加紧刑事诉讼证据立法步伐,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获取、审查、复核及认定程序,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黑社会性质犯罪、贩毒等案件)采取的非法证据采 信豁免排除使用之规则,防范司法人员的恣意行为;将现行法律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规定进一步明确具体化,以增强司法操作性,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规范刑事诉讼。同时在试行证据开示制度改革中,确立可行的证据开示工作规则,实现证据开示的积极功能,促进诉讼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
3.在保障诉讼权益制度建设中,应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维权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度,制定《保障权益监督检查表》,“一案双保”,加强内部管理,将自身维权与社会监督同步纳入绩效考核;
(2) 建立维权工作协调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和司法程序的配合与衔接,健全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以法的形式明确各司法机关与部门诉讼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与分工,对于 实施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权冲突、认识分歧、管辖延迟、操作不力等实际问题,统一由上级机关协调解决,妥善处理诉讼人权保障主体间的 关系,保证诉讼程序运行的关节畅通,诉讼权益保障得到合理链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3) 努力争取地方党委和人大的支持。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不是简单的诉讼行为,它还涉及到与诉讼制度相匹配的制度建设。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与诉讼法相配套的法律 制度之前,司法机关有必要把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加以提炼和完善,使之更加科学规范。要积极建议地方立法,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相应的组织、环境和 条件保障,促进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的地区间平衡开展。建立司法机关专项补偿资金,解决财力保障问题,并为其上升为国家法律提供有益参考。??
4.在司法层面上,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现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的公正、统一和规范,应着重完善五项诉讼程序,突出四个诉讼要素,侧重五个诉讼环节。
“五 项程序”是指:一是完善证据认定程序。应当进一步准确规范证据标准和证据认定程序,严格审查并限制口供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效力,严禁刑讯逼供;针对非法收 集证据问题,规定司法机关及时排查程序,赋予诉讼参与人及时投诉权。二是完善非国有集体被害单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赋予其原告的地位和权利。三是完 善辩护程序,可建议将律师全面辩护权前置到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四是完善侵权司法补救程序。对严重超期羁押久拖不决的案件,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裁决 撤销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五是完善维权法律监督程序。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公民的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投诉,纠正侵权行为,启动司法补救措施。??
“四 个要素”是指:一是突出权益保障的对象要素,办案实践中,应把接触最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和辩护人作为重点对象,这些人与案件有最直接的利害关 系,案件的处理与其息息相关。二是突出权益保障的权利要素。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和知情权等多方面,应特别重 视对辩护权、申请取保候审和解除强制措施权、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申请提出新的证人、调取新的物证权或申请重新勘验检查权、对不起诉请求提出申诉或抗诉权 等权利。三是突出权益保障的诉讼环节要素。四是突出权益保障的经费要素。建议在财政部门划拔的检察办案经费中直接划出检察维权工作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环 节要素”又可细化为“五环节”,即案件受理后的告知环节、提讯犯罪嫌疑人环节、案件事实审查和证据核实环节、文书制作环节和出庭公诉环节。在告知方式上, 应探索简便易行的告知方式,考虑到实践中告知量大、告知难、告知不及时的矛盾较为突出,建议设立检察系统互联网的告知网站或设立电子公告牌,也可授权控告 申诉部门专门负责告知和维权事项,从而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在提审中,应依法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要求聘请律师、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等权利行 使;案件的审核,应保持与权益保障工作的并重和同步;在制作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文书时,应注意用语准确规范,严禁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或人格侮辱性言词; 在出庭公诉中,应坚持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重的出发点,切实保障被害人和出庭证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解决证人出庭经费保障、安全保障和对伪证 的制裁问题,提高公诉的社会效果和公众的信任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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