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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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为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不同意见的;
3.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不认罪但证据确凿能定罪。不认罪没有口供或者零口供,只要有客观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照样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只有口供,没有其它客观证据,或者其它证据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认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