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民事案件是有诉讼时效的,在诉讼时效之内未起诉,超过时效之后再起诉,就会丧失胜诉权。那么刑事案件也是这样吗?刑事追诉权的主体是谁?追诉权如何行使?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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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权如何行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一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二是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追诉权行使的要件:
1、行使形式要件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
(1)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2、行使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1)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2)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3)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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