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司机1997年9月27日交通肇事一死一重伤,当场逃逸,公安机关开始了长达8年的追捕,于2005年将其抓获,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时发现,公安机关无法提供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书,依法已超过诉讼时效,司机被释放。现在受害人家属有何权利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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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肇事逃逸,新刑法实施后如何计算追诉期限的探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1979年的旧刑法:追诉时效不适用的前提是采取了强制措施,而新刑法的规定是立案。
一、不受追诉。旧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此案公安机关无法提供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书,逃逸司机依法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刑事和民事责任都不能再追诉。
三、刑事责任不能再追诉,民事责任应当追诉。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刑事责任不应追诉,如果当事人主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当追诉。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先刑事购民事的原则,加之肇事司机逃逸,无法给刑事案件明确结论,民事诉讼无法提起,故民事受害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检察机关不予立案之日起二年内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能因为公安机关的追捕效率低下而付出不应有的代价。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可以说,刑法对逃避侦查之行为从严打击的价值取向已经十分明显,本案若因肇事司机逃避侦查行为而致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违新刑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所以,刑事和民事责任都应当追诉。这也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贯彻意见和若干解释)规定的起诉时效由原来的一年变为二年的衔接相一致。即:如果在新的司法解释生效后还没有满一年,就应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二年的规定。
不当之处,还望专业人士予以多多指正。
2006-5-22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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