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与诉讼代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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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能力)
概念:诉讼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对应性: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对应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也具有民事诉讼能力。但两者又不完全一致,民事行为能力存在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三种,而诉讼能力只存在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
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
概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表现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有当事人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特殊情形:1、经工商登记的企业集团(法人之间的联合体)不具有当事人能力 2、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的经营场所)不具有当事人能力 3、乡镇企业总公司、管委会等。其一,有法人营业执照的或有关政府部门设立批文的具有当事人能力;其二,无执照和批文的,无当事人能力(设立该单位的政府部门是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与形式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作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
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谁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原则:当事人是否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实体当事人)例外: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非实体当事人)
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况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主要有: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著作权管理组织、清算人;2、对侵害死亡公民的名誉权、著作权、其他人格的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起诉;3、侵犯胎儿的继承权的,胎儿的母亲有权利进行诉讼;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确定
狭义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广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当事人特征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是最基本特征;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审理结果大多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有一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当事人结构
一般情况:两面对立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名称
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原告、被告
第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特别程序—申请人、债务人等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
特殊情况:三面诉讼
当事人概念界定的演变
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程序当事人概念: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概念: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并判决的共同诉讼。
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主要有财产案件中的连带债务人;继承案件中的共同继承人;侵权案件中的共同侵权人
普通共同诉讼
概念: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两个以上且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
特征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概述
概念:《民诉法》5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性质与意义
性质: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观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分类
法律上的分类
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普通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学理上的分类
积极的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消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混合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
诉讼代理人概述
概念: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本质: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借助他人帮助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
概念: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具有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代表全体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条件与人数
人数:代表人人数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基本条件
是本案当事人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
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法律地位
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人的每一个当事人同意。
诉讼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
诉讼标的的共同或者同一种类
由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裁判效力具有扩张性(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裁判,不仅对亲自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具有约束力,对被代表的全体成员同样具有约束力。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裁判,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约束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也同样适用该裁判。)
诉讼代表人的类型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法院对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
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上诉;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
第三人的司法救济—撤销之诉(59条第三款)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需符合法定条件。即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需符合法定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需符合法定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需符合法定管辖。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特征
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概念:指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
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58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公益诉讼的特征
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公益诉讼的类型
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
种类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权利来源:委托授权 代理实质:以有代有 代理人范围:专业人员、特定关系人员、获得推荐的人员 权利:一般授权、特别授权
法定诉讼代理人
权利来源:法律规定 代理实质:以有代无 代理人范围:监护人 权利:与当事人相同
概述
概念: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本质: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借助他人帮助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
诉讼辅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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